1、- 1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号)、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26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2、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 2 -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设区的市、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
3、门统称实施机关。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查、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三)省管企业。第八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3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九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
4、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第十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
5、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4 -规定,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6、;(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5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6 -(十二)防火
8、、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
9、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 7 -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
10、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8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
1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第二十三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本实施细则第七、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二十五条 新建企业安
12、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9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以企业文件形式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简要说明企业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情况、申请条件具备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13、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较多的,可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证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领证日期、复审日期等;(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等内容与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应当一致;(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
14、材、设备设施清单;(十三)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评价机构应当到现场确认整改情况,并出具整改确认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应当列表逐项说明整改情况,并给出企业当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价结论作为最终结论(表格格式参见附件 2)。评价机构在编制完成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后,应当填写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见附件 3)。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与整改确认报告中的综合评价结论应当一致。整改确认报告、安全评价结论汇总表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第二十八条 下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若下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各下辖企业分别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