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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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 ”)的活动,发挥学生社 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辽宁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

2、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 2 -第五条 辽宁师范大学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我校整体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共青团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 )履行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校团委设立学生团体部,指导辽宁师范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 )及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 )开展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3、各学院团委履行本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第七条 校学生会、校社联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社联主席由校学生会 1 名副主席兼任,负责全校学生社团工作。各学院学生会在本学院团委的指导下,配合校学生会、校社联加强对本学院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已设立院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席由本学院学生会 1 名副主席兼任,负责本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第八条 学生社团分为五类,即科技创新类、理论学习类、文化艺术类、素质拓展类、公益志愿类。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按照一定类别向校社联递交成- 3 -立申请,并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

4、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二)由 10 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素质,且发起人没有正在处分期的校规校纪处分;(三)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有名称和相应的组织单位,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并准确反映其特征;(四)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设置并有规范的社团章程;(五)拟成立的学生社团须有指导教师负责该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指导,且有相应单位对该学生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与支持。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二)社团三年发展规划;(三)发起

5、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 -(五)组织单位推荐信;(六)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文件。第十条 经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进入为期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期满、经校社联考察合格后正式注册成立为学生社团,并在校学生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每学年末,校团委、校学生会结合学生社团评比表彰工作,对学生社团本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相关工作进行考评,从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中评选出学生社团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学生社团年审情况应在校学生会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

6、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校社联提交变更申请,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变更。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社联可以将其注销:(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三)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四)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5 -(五)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六)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七)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八)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第十四条 学生社 团申请注销,应当向校社联提交辽宁师范大学学生

7、社团注销申请表。学生社团的注销须经校团委审批,并在校学生会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第十五条 凡辽宁师范大学在籍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社团审核通过即可成为学生社团成员。学生社团成员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注册。第十六条 学生社 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校团委、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有权在学生社团内担任相应职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的义务;有按照学生社团的要求,按时参- 6 -加统一组织的活动和参加学生社团会

8、议的义务;有维护学生社团团结、互相帮助、自觉维护学生社团荣誉的义务;有按时完成学生社团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义务。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且未解除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带领学生社团成员做好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社团负责人纳入我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至少有一位且是本校在职教职工,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

9、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对该学生社团进行专业理论指导和日常工作指导。任期满一年且工作考核合格的各类校级学生社团聘请的专业指导教师可在当年学校年度考核中申请减免 5%教学工作量。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7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辽宁师范大学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向校社联提交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校社联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并报校团委审批。

10、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审批,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第二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指导和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和使用- 8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

11、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工作保障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学生社团的蓬勃发展。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学生社团工作的健康发展。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9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社联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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