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评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复核检验,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未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可以申请延续注册,但延续注册申请受理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变化,产品不符合新的规定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及时补充完善符合新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审评机构组织对保健食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