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汇发200274号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请遵照执行。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换证工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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