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 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第二条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五条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