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1. 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2.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 年 11 月 4 日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 40号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2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
3、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五)实际实施主体:设
4、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六)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告知(一)受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二)窗口职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三)工作流程图:祥见附件 13(四)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3、视情况需现场勘察的:限 5 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需要进行检 验 检 测 : 限 60 个 工 作 日 , 不 计 入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三、裁量准则(一)前置条件
5、:无(二)必要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 40号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
6、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三)申请材料: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份)附件2、3、4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
7、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查验)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查验)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复印件 1 份)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复印件 1 份)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
8、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查验)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查验)3、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5材料。 (复印件 1 份)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查验)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份)6、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9、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复印件 1 份)7、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复印件 1 份,提供原件查验)(四)不予批准情况: 所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4276065五、监督电话:0772-6680150六、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1、3-1、4-16附件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林业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核材料(限 1 个工作日)当 场 一 次
10、 性告 知 申 请 人补 正 的 全 部内 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站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限 2个工作日)制作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限 5个工作日,不 计算在承诺办结时 限内)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 2 个工作日)视 情 况 开 展 现 场核 查 (限 5 个 工作 日 ,不 计 入 办结 时 限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检 验 检 测(限 60 个工 作 日 ,不 计 入 承诺 办 结 时限 )7附件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生产经营者(公章) 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 生产面积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经营种子种
11、类基地类型 良种名称 树龄 面积(亩) 生产地点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良种生产品种审(认)定编号树种(品种)名称非良种生产采种林分或采穗圃所在地点及面积8填写说明: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 3 项填写。2.经营种子种类:经营林木良种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经营非良种林木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品种)。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树种含花卉、草种。3. 良种生产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4. 采种林分或采穗圃所在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
12、所有生产地点。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需填写。6.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分别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年 月 日审批意见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审核(批)机关填写经办人9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储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7.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10附件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生产经营者(公章) XX 市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 生产面积联系人 电 话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生产地点生产经营苗木种类主要树种(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