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二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