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陈述申辩书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分局:贵局于2016年10月12日向我校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x)餐告201624号,10月13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渝x)餐告201624号。拟因我校变更食堂加工场所,在xx区新民路18号进行学生饭菜加工,对我校作出行政处罚。贵局认为,我校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违反了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实行一地一证的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贵局对我校进行了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3520元;、罚款元;罚款合计元。对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