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