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教师20162 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注册范围中小学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在岗教师指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的教师) ,包含在公办学校任教的在职在编教师、临聘教师和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岗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 5 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只进行首次注册。二、注册条件(一)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3.遵守国家法律、
3、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4.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6.具有良好的身体
4、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省或市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或者暂缓注册。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应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1.
5、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三、注册程序(一)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 5 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2.教师资格证书;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
6、表现证明;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2.教师资格证书;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6.“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上打印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五)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
7、提前进行公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教育机构教师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属单位由市教育局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四、相关规定(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
8、复议。(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若退休后继续被公、民办学校返聘,则需延伸至返聘期或注册周期)。已退休
9、且不再返聘人员不参加注册。(五)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六)实施时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731 号)的部署,首次定期注册工作分四年(2017-2020)进行。根据广州实际,四年工作安排如下:1.2018 年上半年,通过“广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平台” 进行全市教师资格证书摸查和改错补漏工作(另文通知) 。2.2018 年下半年,对全市公办学校在岗教师进行首次注册(在国家定期注册系统中完成) 。3.2019 年下半年,对全市民办学校在岗教师进行首次注册(在国家定期注册系统中完成) 。4.2020 年全年,
10、对以上的首次注册工作进行汇总、完善。五、组织分工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教育局在 2016 年成立“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 领导小组 ”),统筹领导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现根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需要作如下调整:组 长:市教育局分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副局长副组长: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处长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处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处长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市招考办主任市教育研究院院长市教育评估中心主任市教育信息中心主任成 员
11、: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副处长各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市教育评估中心分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师资工作处处长担任,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二)具体分工1.市教育评估中心(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以及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全市初审及复核计划的设置,安排全市初审时间、复核时间;市确认点和确认用户的设置,安排市属学校做好现场确认工作;市属学校数据初审和全市数据复核审批;市属学校教师定期注册审批结论公示,发放相应结论注册贴;承担对下级初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工作开展。2.
12、市教育局相关处室由师资处牵头,负责做好与各有关处室工作的联络、沟通工作;各相关处室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供学校和教师等相关数据,配合做好辖内学校和教师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3.市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教师个人相关数据的后台技术支持。4.各区教育局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相关政策、通知和公告,做好本区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初审计划的设置,安排本机构的网报、确认、审批时间;区确认点和确认用户的设置,做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安排学校做好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定期注册初审审批,核对信息并给出初审结论,导入应注册未报名的人员;区属学校教师定期注册审批结论公示,发放相应结论注册贴。六
13、、工作要求( 一 ) 加 强 领 导 , 精 心 组 织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制 度 是 一 项 重 大 的 教 育 改 革 , 试 点 工 作 对 加 强 教 师 管 理 , 推进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要高 度 重 视 ,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 精 心 组 织 , 统 筹 规 划 , 全 面 推 进 。( 二 ) 广 泛 宣 传 , 认 真 学 习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要 切 实 做 好 开 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试 点 的 政 策
14、解 释 与宣 传 工 作 , 坚 持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 使 广 大 教 师 加 深 对 建 立 教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意 义 的 理 解 , 大 力 支 持 和 积 极 参 加 试 点工 作 ; 要 组 织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定 期 注 册 文 件 精 神 , 熟悉 和 掌 握 工 作 流 程 , 确 保 注 册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三 ) 严 格 审 核 , 规 范 管 理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要 做 好 申 报 材 料 的 收 集 、 审 核 和 数 据 核 准 以 及 公 示 工 作 , 现场 确 认 要 严 格 按 照 标 准 和 程 序 , 细 致 核 对 , 对 弄 虚 作 假 , 不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情 况 坚 决 不 予 注 册 。 同 时 , 要 妥 善 处 理 好 首次 注 册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 平 稳 推 进 , 确 保 教 师 队 伍的 稳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