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来源:中国土地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01-18 责任编辑:贾玲玲 查看次数:115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二) 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三) 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六) 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第二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