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自治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各处室工作人员。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厅各处室进行考核。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宁夏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宁夏科技厅”门户网站上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再结合厅发文及各处室实际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达标的处室以及在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处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