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有划拨土地上自然人住宅转移确定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3】31 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 (长国土用字【2011】10 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已购公有住房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应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法律规定的 5%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出让至 2039 年年底。国有划拨土地上自然人住宅转移仅限于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受让人为自然人、宗地内为共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类型。经依法告知上述法律规定,现就如下事项对相关当
2、事人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1、您是否同意按法律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是 否2、若您不同意按法律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我局将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在为您换发的不动产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待依法缴纳出让金后再换发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书” ,您是否清楚并同意?是 否申请人声明并保证:本人/单位声明,已阅读上述条款并知晓相关法律规定,且所填写内容、询问事项所回答内容及本人/单位的签名/盖章等,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询问地点: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被询问人: (请认真核对询问内容,确认无误后自然人签字并摁留指纹、单位印章)询问时间: 年 月 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