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 第 1 1 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 第 2 2 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第 3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 第 4 4 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