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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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激励原则(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谁受益谁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园区和我市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

2、功引进外来资金的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及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给予奖励。(三)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分级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对县(市、区)、园区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集体和公务人员个人记功评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自治区财政按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中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后,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剩余部分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奖励资金。(四)经费使用。对梧州市获得自治区绩效考评奖励的奖励金,50%用于补充市本 级招商引资工作 经费,其余的 50%用作本激励办法的奖励之用。第三条 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

3、市、区)、各园区。(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全市投资促进系统各单位、在全市各级投资促进部门或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170 号)及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 1500 万美元以上(含 1500 万美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

4、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五)受聘担任我市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的人员。(六)评为梧州市投资(招商)促进系统“招商标兵” 的干部。第四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一)梧州市对全市 13 个县(市、区)、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1对 年度招商引 资绩效考核排名 1 至 5 名的县(市、区)、园区,分别给予第 1 名 50 万元、第 2 名 40 万元、第 3 名 30 万元、第 4 名 20 万元、第 5 名 10 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配套奖励统筹安排,用于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对 年度招商引 资绩效

5、考核排名前 5 名的 县(市、区)、园区,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形,梧州市奖励前 5 名各 50 亩建设用地指标,补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二)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连续三年排名前 5 名的县(市、区)、园区,在申请发行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企业上市、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三)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做出卓越贡献的干部,经梧州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核定后,由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评为“招商标兵” 。对连续 2 年被评为“招商标兵 ”的干部,可推荐 记三等功评选 。(四)对招商引资贡

6、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三等功评选活动,由市投资促进局商市人社局制定评选方案。(五)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第五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积极为落户我市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招商引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奖励的重大项目,市级财政与项目属地政府财政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按比例承担奖励资金。(一)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梧州市对落户梧州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

7、介机构给予奖励。(二)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2. 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梧州市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3. 项 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 1 亿元以上或 1500 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4.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5. 不属于房地产(文旅商结合的城市综合体项目除外)、矿产资源采选项目。6. 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0.5%给予项

8、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3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列入重大招商引资的加工贸易项目,根据关于申报 2016 年加工贸易资金项目的通知(桂商加贸发201630 号)文件精神,可申请广西加工贸易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项目。(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1. 符合 奖 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县(市、区)、园区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上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2. 申报重大招商引

9、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资料:(1)重大招商引资项 目奖励申请表(原件)。(2)引 进资 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3)项 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4)引 进资 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0、,设县(市、区)、园区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3. 实行评审制度。市投资促进局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会同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专家于每年 2 月份对上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报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4. 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重大项目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后,市级财政与项目属地政府财政根据自治区相关奖励公示文件及奖励金转账凭证,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剩余部分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第六条 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积极为

11、我市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申报招商引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自治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后,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剩余部分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奖励资金。(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1. 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2. 成功引进经梧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3不属于房地产(文旅商结合的城市综合体项目除外)、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二)奖励标准:1.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 1 亿元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

12、超过 100 万元。2. 对成功引进经梧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给 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三)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项目在 3 年内建成投 产,形成税收的,由招商引资主体按照自治区奖励的同等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四)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项目资金到位认定、备案登记程序、奖励申报审核程序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

13、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 号)文件要求执行。第七条 完善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激励机制对受聘担任我市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的人员,成功为我市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奖励兑现(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 5 名的 县(市、区)、园区,经梧州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核定后,由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收到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文件后,拨付奖励资金、下达建设用地奖励指标。(二)对获得自治区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

14、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自治区奖励通知后,通知市、县(市)财政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奖励资金后,及时将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下达到相关园区财政部门,并督促由所在县(市、区)、园区落实其本级所承担经费后统一兑现,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重大招商引资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第九条 监督问责(一)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二)市绩效办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

15、况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三)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四)对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和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第十一条 同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已经备案奖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不再奖励项目业主。第

16、十二条 对受到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园区纳入自治区和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的重大项目,若项目推进进度较快且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的,市各相关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并酌情提高补助比例。第十三条 对受到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园区,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优先支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第十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掌握的前期工作经费,优先支持对受到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园区符合投向的项目。第十五条 由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激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第十六条 本办法是根据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由梧州市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届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正式激励办法或废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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