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4 日建设部令第 115 号发布, 2021 年 11 月 22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163 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