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第 22 号令,2021 年 7 月 8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