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自2011 年3 月1 日起实施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 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 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 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 管理。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 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 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