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产前诊断技术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筛查,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由经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第二章 设置管理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