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学前教育禁令一、规范办学行为1、禁止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2、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招生。3、禁止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额编班。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5、禁止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6、禁止将幼儿入园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7、禁止幼儿园举办与幼儿取得入园资格相挂钩的任何形式的“占坑班” 。8、禁止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各类商业性活动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和训练等。9、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向幼儿布置书写类家庭作业。10、禁止以任何方式让在园
2、幼儿使用教材。11、禁止对幼儿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等教育训练。12、禁止面向在园幼儿开展任何形式的测验与考试。二、严格财务管理1、禁止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2、禁止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3、禁止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4、禁止跨学期预收保教费。5、禁止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伙食费和代收费。6、禁止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7、禁止收取书本费。8、禁止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三、营造安全环境1
3、、禁止将幼儿园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2、禁止使用危房。3、禁止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给幼儿用药。4、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5、禁止将幼儿园园区主出入口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6、禁止将幼儿活动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7、禁止在班级活动单元内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8、禁止将厨房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9、禁止批准设置安防条件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新建、新申办幼儿园。10、禁止体罚或变相损害幼儿的身体健康。11、禁止限制或禁锢幼儿的身体发育,禁止擅自喂食药物或不健康的食物。义务教育禁令一、保障学生平等权益1、禁止各类学校不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提前招生、提前录取;2
4、、禁止民办学校不按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方案招生;3、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4、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升学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5、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和升学考试;6、禁止将竞赛、挂牌、命名、表彰活动的获奖结果和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或参考;7、禁止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8、禁止任何学校通过统一笔试或者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9、禁止任何学校通过自办培训班或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选拔和特殊培养学生;10、禁止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11、禁止在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之外随意提高随
5、迁子女入学门槛;12、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特色班;13、禁止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换;14、禁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15、禁止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16、禁止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跨区域招收择校生。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1、禁止超课时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小学、初中分别不超过 6 小时、7 小时;2、禁止超过规定布置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时间分别控制在 1 小时、1.5 小时;3、禁止占用学生睡眠时间,家校协作保证小学、初中学生睡眠时间分别不少
6、于 10 小时、9 小时;4、禁止随意减少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课时,确保开齐开足音乐课、美术课、体育、书法课等课程;5、禁止拔高教学要求;6、禁止加快教学进度;7、禁止布置超越学生能力的作业;8、禁止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9、禁止随意占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时间;10、禁止挤占、减少法制教育课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11、禁止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12、禁止对学校和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13、禁止对学生成绩进行公开排名,要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14、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和给学生贴上 “心理疾病”标签;15、禁止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禁止在教
7、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2、禁止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3、禁止借家访名义向学生家长提出私人要求;4、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5、禁止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6、禁止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向招生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7、禁止让学生家长和学生代替教师批改作业、试卷;8、禁止教师课堂内容课外补;9、禁止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10、禁止参加“谢师宴” ;11、禁止挪用食堂资金和侵占学生利益,教职工在食堂就餐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12、禁止借教学与活动
8、之名向学生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等行为;13、禁止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4、禁止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15、禁止使用教师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16、禁止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17、禁止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回扣;18、禁止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19、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待;20、禁止使用欢迎标语、组织迎送活动和举办专场文艺汇报表演;21、禁止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22、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
9、制。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1、禁止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2、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3、禁止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5、禁止组织市州、县市区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6、禁止以中考成绩评价教师;7、禁止随意组织考试,小学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 1 次,学科不超过 3门,初中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 2 次,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要求;8、禁止举行书法专门考试和等级考试;9、禁止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挂牌
10、、命名、表彰等活动;10、禁止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不得收取与之相关的活动费、报名费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组织培训和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11、禁止承认违规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成绩和结果;12、禁止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 “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活动。五、营造和谐安全环境1、禁止在建筑阴影区和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修学校;2、禁止使用 D 级危房;3、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有污染、危险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企业和设施;4、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 200 米内设置娱乐、上网服务、彩票点、油气站等场所;5、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 5
11、0 米内设置集贸市场、垃圾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6、禁止通信、电气油等公共管道铺设穿越学校;7、禁止在学校配备的设施设备中含有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8、禁止学生宿舍使用明火、煤炉、大功率取暖器取暖;9、禁止将教室、实验室、宿舍、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门上锁或堵塞,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10、禁止宣传暴力文化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进入校园;11、禁止未经学校同意的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校园;12、禁止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13、禁止未经宿管人员许可的男性进入女生宿舍;14、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15、禁止将晚离校低年级
12、生交与无关人员;16、禁止学生私自离校;17、禁止在网络传播有关学生个人及家庭的信息;18、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19、禁止学生乘坐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及非法运营的车辆上下学;20、禁止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21、禁止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未经检疫的家禽、家畜不得自行宰杀加工;22、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23、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资加工制作食品;24、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5、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3、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6、禁止提供腐败变质、高风险或者感官性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27、禁止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28、禁止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29、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30、禁止在校园吸烟。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1、禁止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2、禁止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补课;3、禁止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4、禁止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5、禁止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6、禁止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7、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
14、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8、禁止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9、禁止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10、禁止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11、严禁学校在学生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12、禁止强制学生购买校服;13、禁止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打造 “豪华校”“重点校”;14、禁止在信息公开中泄露学生个人隐私;15、禁止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向外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学籍信息;16、禁止举办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全省性竞赛活动;17、
15、禁止组织或动员学生参加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夏(冬)令营名义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18、禁止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校舍维修;19、禁止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校庆等礼仪庆典活动;20、禁止将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替代,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21、禁止将学校食堂结余款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食堂收支实施月度结算,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22、禁止将学校店面承
16、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23、禁止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 “小金库”;24、禁止将应放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中职教育相关禁令一、中职招生1、 “六 个 严 禁 ”: 严 禁 不 具 备 办 学 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 禁 生 源 学 校 或 教 师 封 锁 中 职 学 校 招 生 信 息 ;严 禁 生 源 学 校 或 教 师 买 卖 生 源 , 向 中 职 学 校 索 要 、 收 受 任 何 名 义 的 经 费 或 实 物 ;严 禁 委 托 任 何 非 法 招 生 “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
17、;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2、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基 本 办 学 条 件 和 招 生 办 学 严 重 违 纪 的 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3、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出核定计划 、 违 反 规 定 跨 区 域 、 以 民 办 学 校 名 义 招 生 。严 禁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收 “挂 读 生 ”和 变 相 招 收 “借 读 生 ”。4、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机构、企业、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5、从 2018 年起,一年制中职毕业生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技 能 高 考 和 高 职 院 校 单独招生考试。二、学籍管理1、 严 禁 未 经
18、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 不 具 备 办 学 条 件 的 办 学 机 构 以 中 等 职 业学 校 名 义 招 生 并 注 册 学 生 学 籍 ; 严 禁 不 具 备 办 学 资 质 的 办 学 机 构 在 中 等 职 业 学校 挂 靠 招 生 并 注 册 学 生 学 籍 ; 严 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一 校 两 牌 ”注 册 学 生 “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 籍 或 保 留 流 失 学 生 学 籍 ; 严 禁 将 普 通 高 中 、 普 通高 校 学 生 注 册 为 中 职 学 生 学 籍 ; 严 禁 利 用 虚 假 注 册 学 籍 信 息 等 手 段冒领
19、、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2、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 办 学 招 收 的 学 生 , 注 册 及 学 籍 管 理 由 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不 得 重 复 注 册 学 籍 。学 校 不 得以 虚 假 学 生 信 息 注 册 学 生 学 籍 , 不 得 为 同 一 学 生 以 不 同 类 型 的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学校 身 份 分 别 注 册 学 籍 , 不 得 以 不 同 类 型 职 业 学 校 身 份 分 别 向 教 育 部 门 和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报 学 生学籍。3、 从 2013 年 秋 季 学 期
20、 开 始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设 校 外 教 学 点 ( 班 ) 。4、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 上 不 予 转 学 、 转 专 业 或 休 学 。 在 中 等 职 业 学校 学 习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不 予 转 学 ;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不 予 转 学 ; 休 学 期 间 不予转学。5、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入 其 他 专 业 , 特 殊 情 况 应当 经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毕 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6、中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 示 、 发 布 或 分 发 学 生 个 人 信 息
21、 , 不 得 用于营利性活动。三、实习管理1、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不 得 有 以 下 情 形 : 安 排 、 接 收 一 年 级 在 校 学 生 顶岗实习;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 岗 实 习 、 顶 岗 实 习 ;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从 事 未 成 年工 特 殊 保 护 规 定 中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 安 排 实 习 的 女 学 生 从 事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别 规 定 中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 安 排 学 生 到 酒 吧 、 夜 总 会 、 歌 厅 、洗 浴 中 心 等 营 业 性 娱 乐 场 所 实 习 ; 通 过 中
22、 介 机 构 或 有 偿 代 理 组 织 、 安 排 和 管 理学生实习工作。2、 不 得 安 排 学 生 从 事 高 空 、 井 下 、 放 射 性 、 有 毒 、 易 燃 易 爆 ,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较高 安 全 风 险 的 实 习 ; 不 得 安 排 学 生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习 ; 不 得 安 排 学 生 加 班和夜班。3、学校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学生收取 任 何 形 式 的 实 习 费 用 , 不 得 借 顶 岗 实 习 牟 利 。学 校 和 实 习 单 位 不 得 扣 发 或 拖 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四、专业设置1、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 地 方 各 级 教
23、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未 经 批 准或 备 案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举 办 任 何 层 次 医 学 类 专 业 教 育 。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门 不 得 审批 设 置 专 业 目 录 外 医 学 类 专 业。2、从 2002 年起,停止新设公安、司 法 类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严 禁 设 立 校 外 班 。各 市 州 批 准 设 立 的 公 安 、 司 法 类 中 等专业学校一律停止招生。3、 从 2007 年 起 , 停 止 中 等 中 西 医 结 合 专 业 招 生 , 原 则 停 止 中 等 中 医 学 专 业 招 生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中
24、的 中 医 相 关 技 术 类 专 业 , 不 以 培 养 执 业 (助理)医师为目 标 , 其 毕 业生 取 得 的 学 历 不 作 为 参 加 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4、 从 2013 年 起 , 原 则 上 不 再 新 增 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中职学校。5、 从 2018 年 起 , 不 再 增 设 中 职 层 次 护 理 类 专 业 , 逐 步 停 止 中 职 层 次 农 村 医学、中医专业招录初中毕业生。五、校企合作学 校 不 得 以 校 企 合 作 名 义 将 学 生 全 程 委 托 给 合 作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进 行 培养 和 管 理 , 也 不 得 以 收 取 管 理 费 或 按 比 例 分 成 等 形 式 将 学 生 培 养 任 务 变 相 转 包 、分 包 给 合 作 企 业 。 确 需 向 合 作 企 业 支 付 成 本 费 用 的 , 应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 由 学校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不 得 向 学 生 另行收费。六、职教教材严格把 好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材 准 入 关 , 坚 决 杜 绝 盗 版 盗 印或 自 编 的 各 种 劣 质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国 家 规 划 德 育 课 等 有 关 教材 进 入 课 堂 , 学 校 要 优 先 选 用 国 家 规划或教育部推荐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