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新区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xx 新区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壮大实体经济规模,高标准、高效率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 xx 新区的内外资企业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项目。享受新区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 xx新区。发生迁离的,按协议需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条 对新购地的工业、服务业项目,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 5000 元)等主要指标,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3%-5%的投资补助。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含 1 亿元),并在 2 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10 亿元(含5 亿元),并在 3 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4%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并在 3 年内建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