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山市农业局关于征求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联系人:郑建斌联系电话:4022360邮箱:江山市农业局2016 年 1 月 25 日- 2 -江山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发放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央、省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相关补贴资金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生产资金的发放,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发放粮食适度规模补贴资金。第四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和“以 奖 代补 ”资金发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规模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经工商备案正常运行的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第六条 种植或服务规模。凡全年用于种植水稻、大小麦的流转土地面积达 50 亩或以上;油菜种植基本连片、面积达 20 亩或以上并且有一定产量;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面积每季达 100
3、 亩以上;为散户提供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每季达 10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第三章 补贴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 3 -第七条 补贴的申报程序。实行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自行申报制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先到农作物种植地所在行政村确认当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跨乡镇种植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完成服务后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服务面积(跨乡镇服务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局。第八条 补贴的申报时间。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当年 5 月 31 日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申报规模种植大户信息
4、。每季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的申报时间:大小麦和油菜次年 3 月10 日前;早稻 6 月 20 日前;单季稻、连晚 9 月 10 日前。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 在完成服 务后 1 个月内申报。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逾期未申报上述信息的,乡镇(街道)可以不予受理,责任由生产主体或服务组织自负。第九条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 1);(二)耕地承包流转合同或转包协议(附件 2);(三)种植区域分布示意图;- 4 -(四)本年度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承包信息登记表(附件 3);(五)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农
5、作物种植面积申报表(附件 4);(六)大田租金支付凭证或分户支付清册。第十条 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在申报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 奖 代补 ”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 1);(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 申 报表(附件 7);(三)与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育插秧服务协议(附件 8、9),并填写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面积明细表(附件 10)。 第十一条 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第四章 乡镇(街道)公示 核查 上报第十二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核查、公示与上报。乡镇(街道)收到种植面
6、积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主体的种植面积进行面积核实,流转合同信息核实 10 户以上;跨乡镇(街道)种植的,耕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本辖区内的种植面积。核实种植面积后,将主体申报面积以及分户清册按农作物种植地分村在村务信息公开栏上公示 7 天,公示情况要拍照保存。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规模种植面积审核表(附件 5)、乡镇(街道)公示照片、乡镇(街道)汇总表(附件 6)报市农业局主管科站。跨乡镇- 5 -(街道)种植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街道),种植面积由当地乡镇(街道)出示面积核定表(附件 12)。第十三条 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 的核查与公示。乡镇(街道)对服务组织的服务协议
7、、服务面积等进行核查。跨乡镇(街道)服务的汇总至主体申报乡镇,服务面积由当地乡镇(街道)出示面积核定单(附件 13)。乡镇(街道)对服务主体核查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服务主体汇总表(附件 11)、公示照片、主体服务面积审核表、服务面积明细表、服务协议,上报市农业局各业务主管科站。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核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从严把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服务协议)、种植面积(服务面积)、走访(电话抽查)出租耕地(服务)农户并做好核查记录。核查工作应同时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核查笔录由被核查人(受访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经主持核查
8、的乡镇(街道)审核后,加盖乡镇(街道)公章。第五章 市级审核抽查 公示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对主体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将主体申报面积通过江山市农业信息网等渠道进行公示。对有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农业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或处理。- 6 -第六章 查处处理第十六条 核查、抽查工作中发现或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一)申报材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的,按照申报面积扣除当季或全年 5 %补助面积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以奖代补” 补贴。(二)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积。虚报、冒报当季种植或服务面
9、积在总面积 10%以内的,按照申报面积扣除当年当季虚报、冒报面积十倍申报补助面积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以奖代补” 补贴 ;虚 报、冒报 当季种植或服务面 积超过总面积 10%的,取消当年当季的申报资格及当年当季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以 奖 代补 ”补贴。 (三)对承包合同或服务协议存在弄虚作假、签订虚、假合同的,或者有承包流转清册,没有承包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则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及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 以奖代补” 补贴。第七章 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第十七条 经市农业局公示后,市财政局对市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联
10、合下发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第十八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和“以奖代补” 资金统一通过主体的“一卡通 ”发放。各乡镇(街道) 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 7 -当及时通知主体查收资金,各乡镇财政所(局)、街道财政管理科应当监督资金到位情况。第十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和“以奖代补”补贴发 放与管理工作的 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主体。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之前颁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
11、,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8 -附件 1粮食生产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主体承诺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人本着“诚信申报” 的原则,我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种粮面积、服务面积和补贴申请。二、保证申报的全部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三、接受市农业局和乡镇(街道)的业务管理。四、如发生一起以虚假合同(指面积不实的合同,以亲戚、朋友签订虚假合同,假冒他人的虚假合同,已失效的合同,种植非粮食作物的合同代替承包种植粮食作物的合同等)申报种粮补贴(专业化服务)面积与资金,一经发现核实,本人同意无条件取消我本年度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或专业化服务“以奖代补” 补贴。如有虚报、冒报种植(服务)面积或申报材
12、料内容不齐全、不齐、不真实的,本人无条件接受相关处罚。逾期未申报的本人同意后果自负。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我自行承担,决不要求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承 诺 人: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9 -附件 2江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
13、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 )承包经营权转 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四 至 界 限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东 南 西 北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1234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二、转包(出租)期限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 10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 公斤,共 公斤。2.每 亩 每 年 支 付 人 民 币 元 ,共
14、元 (大 写 :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1.分期支付:第一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第二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第三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2.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3.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