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屯昌水政监察大队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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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南省屯昌县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一、部门概况1.部门(单位)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二)依法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用水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保护及对河道清障、防汛设施设备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违反水法行为、违法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而拒绝、拖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行为,对阻碍防汛抢险、破坏防汛设备的行为提出或做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行政处置措施。(四)负责承办有关水事、水土保持、防汛行政复议、应诉清赔

2、等工作。(五)负责协调水事纠纷、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有关的治安、刑事案件。(六)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2.内部机构设置 内设办公室、水事纠纷案件查处股等 2 个职能机构。2二、2016 年度部门决算报表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件 1)2. 收入决算表(见附件 1)3. 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1)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件 1)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件1)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见附件 1)7.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件 1)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1)三、2016

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 102.26 万元,与 2015 年度相比,增加 14.03 万元,增长 15.90%。支出总计 102.37 万元,与 2015 年度相比,增加 14.30 万元,增长 16.24%。(二)关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收入合计 102.26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02.23 万元,占 99.97%;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占 0%;事业收入 0 万元,占 0%;经营收入 0 万元,占 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占 0%;其他收入

4、 0.03 万元,占 0.03%。(三)关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支出合计 102.37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98.54 万元,占 96.25%;项目支出 3.83 万元,占 3.75%;上缴上级支出 0 万元,占 0%;经营支出 0 万元,占 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 万元,占 0%。(四)关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 102.23 万元,与2015 年度相比,增加 14.17 万元,增长 16.09%。财政拨款支出 102.33 万元,与 2015 年度相比,增加 14.45 万元,

5、增长 16.44%。(五)关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情况说明水政监察大队 2016 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98.50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93.51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 26.44万元、津贴补贴 13.51 万元、社会保障缴费 3.65 万元、伙食补助费 0.04 万元、绩效工资 26.62 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2.41 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0.72 万元、住房公积金 7.58 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2.53 万元等。公用经费 4.99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0.67 万元、手续费 0.11 万元、差旅费 3.

6、02 万元、维修(护)费 0.11 万元、工会经费 0.25 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33 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0.51 万元。(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1. 机关运行经费2016 年屯昌县水政监察大队机关运行经费 0 万元。2.政府采购情况2016 年屯昌县水政监察大队政府采购总额 0 万元。四、名词解释(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5(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九)基

8、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十二) “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6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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