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妥善处置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建房问题,加快推进我市“无违 建县” 、“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三改一拆 ”行动违法建筑处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龙泉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规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无违建 ”创建期间城市规划区外的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建房处置、补办审批、不动产登记。 二、处置
2、程序农村村民主动申报未经批准建房处置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调查、测量、申请、送达告知书、申报、公示、预收款(罚没款、税费和回购款)、开具收款票据、补办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等程序。 三、处置政策 (一)符合“一户一宅 ”条件的农村村民未 经批准建房(与城乡规划严重冲突且不可修编调整的除外)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主动按以下规定接受处置的可先补办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办理规划调整和农转用报批手续。补办审批手续和申办不动产登记时间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1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发生时间分类处置:(1)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
3、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免于处罚。 (2)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 5 元/平方米罚款,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龙泉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 25 元/平方米罚款,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没收违法所得。 (4)已处罚案件。已按正常程序处罚且已缴纳罚
4、款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再重复罚款,建筑物可以回购。2.没收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规定回购(退回)。未经批准建房没收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回购(退回)标准(按建筑面积):(1)符合“一 户一宅”条件三层以下或三 层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在 60(以下简称“限额” )以内的(含 60)无偿返还。(2)以下情形的回购后保留使用,不确权,国家建设征收拆除时不予补偿,原额返回回购款,不计利息。回购标准为中心镇规划区按 150 元/、其他区域按 50 元/计算。a、三层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在限额以外的;b、超过批准建筑面积、批准层高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c、违 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
5、法拆除的;(3)按原龙泉市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工作指导意见收取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没收款或回购款退还。 (二)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补办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三)农村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 条件的是指以下情形的用地面积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标准: 1.现有
6、建房的用地面积;2.补办审批前原有房屋已拆除,新建房屋的用地面积; 3.补办审批前超出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的宅基地已调剂给其他村民或移交给村集体后的剩余用地面积; 4.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分户条件的分户后的用地面积;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面积。(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文物保护区及使用林地、水利用地等的在建筑物回购或补办审批时需提供相关手续。 (五)除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外,未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发生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主动申报的、未接受处置的或不符合“ 一户一宅 ”条件的一律依
7、法拆除;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发生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及农用地转用按以下规定执行。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上报市国土局统一建立台账,按年度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2.占用基本农田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市国土局统一建立台账,由市国土局划定基本农田预留空间,待下一轮基本农田划定时统一补充划定。3.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需农用地转用的预缴耕地占用税。(1)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2)2010
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的涉及农用地的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上报农用地转用,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建立台账、跟踪完善。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本年度由乡镇(街道)组织上报林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b.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规划修编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上报林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c.办 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 附林地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七)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的城乡规划按以下规定执行。1.与城乡规划有冲突但可适当修编调整的,市、乡镇(街道)、村没有其他项目规划的,先按符合城乡规划报批;位于乡村的由乡镇统一建立台帐
9、待下一轮规划修编时统一规划调整,位于城镇的由镇(街道)上报市住建局统一建立台帐待下一轮规划修编时统一规划调整。2.与城乡规划严重冲突且不可修编调整的,不予报批。(八)农村村民建房标准。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标准按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龙政办发 2013 136 号)规定执行。(九)关于“联审联批 ”。市农办批准的农 村村民建房,符合“ 一 户一宅 ”条件的, 对批准面积内的宅基地和房屋直接 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和房屋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十)不动产登记。对未批先建已竣工
10、的房屋,房屋层数三层以下的(含三层),经过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后未发现安全隐患的,不需提供“房屋结构质量 鉴定报告” ,虽经排查存在房屋安全隐患但已加固除险的,需提供加固除险的验收材料,房屋层数三层以上的,需提供“房屋 结构质量鉴定报告”,以上房屋不再另行实施房屋及用地竣工验收。对未批在建的房屋,先补办审批手续,待竣工后再办理验收手续。上述建筑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或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许可证件。(十一) 关于住房确权登记工作1、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 201473 号文件
11、 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 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2、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 73 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 权的基础上,对在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3、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
12、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 73 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在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审批手续后,按照“龙 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补办审批表”批准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批准建筑面积、批准层高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村村民占用经依法批准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审批手续后,按“龙泉市城市 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补办审批表”批准建筑面积 确定房屋所有权。、 处置款收缴(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罚没款统一缴市“两违”财政罚没专户。交款行: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储蓄网点)龙泉市人民政
13、府“两违 ”专项办公室户名: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231000002677569000067(二)罚没款发票乡镇范围的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范围的龙泉市国土资源局、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五、处置工作职责分工(一)市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政策制订和政策指导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 三改一拆”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三)村两委负责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的申请、调查、公示、符合“一户 一宅” 条件的审查 。(四)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工作。六、其他农村
14、村民未经批准建房按本指导意见处置后任何部门不得再进行处罚。本指导意见由龙泉市“三改一拆” 办公室 负责解释。龙泉市城市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废止。附件:1、龙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调查登记表2、申请3、告知书4、龙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申报表5、龙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补办审批表6、龙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登记表(一)7、龙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登记表(二)附件 1龙 泉 市 乡 镇 ( 街 道 ) 村 户 农 村 村 民 未 经 批 准 建 房 调 查 登 记 表面积单位: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当事人基本情况 政治面貌户口性质 住所地合法房产情 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宗数违建时间 地类是否符合“两规” 结构 层次新建 新建未经批准建房情况 占地面积 拆建 建筑面积 拆建(加层)座落地址其他情况备注家 庭成 员情 况与当事人关系姓名 户口性质出生年月违建类别是指原拆原建、扩建、新建、改建。其他情况包括用途、通水、通电、是否入住(具体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