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管制刀具的法律条文简介第一篇:我国关于管制刀具的法律条文我国关于管制刀具的法律条文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五略)。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图六略)。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图六略)。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