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隆德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设定依据备注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
2、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部门规章】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对必须
3、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罚3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
4、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
5、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转包和违法转分包的处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转包和违法转分包的处罚
6、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
7、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9、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 交通建设从 交通建设从业单 县交通 单位和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
10、的处罚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处罚运输局 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 年交通部令第 6 号)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
11、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 2 年至 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8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的处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12、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9施工单位未经批准
13、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部门规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第6号)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10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
14、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建设单位对勘察、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15、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情形的处罚建设单位对勘察、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情形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16、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12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情形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情形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17、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18、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1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9、)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15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
21、担赔偿责任。16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 年修改)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费的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7 年)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22、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7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9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
23、9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18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的处罚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部门规章】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19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
24、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和个人【部门规章】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 年交通部令第 3 号)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情形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
25、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情形的处罚县公路管理段单位和个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 年修改)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6、;(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的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
27、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的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的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
28、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的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9、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
30、、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的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
31、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依照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3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规定;涉路施
33、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7 年)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
34、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改建。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或改建被占用、挖掘或改线的公路的,应当承担按照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或改建公路的补偿费用。 )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所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作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的规定,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在大
35、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以及公路两侧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 )的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
36、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序予以补偿。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横穿公路的,必须采取保护公路的有效措施后,方可穿行。 )的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和公路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的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管道。 )的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部门规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 年交通部令第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