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鹿寨县第三初级中学章程(本章程于 2016 年 9 月 8 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序言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名称性质、办学目标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第六章 教师职工管理第七章 学生学籍管理第八章 附则鹿寨县第三初级中学位于鹿寨县鹿寨镇桥北路 45 号(鹿寨镇窑上村甫里屯) ,校园占地面积约 21 亩。其前身为窑上农中,创建于 1962 年,校址设在鹿寨县城关乡窑上村甫里屯。1963 年秋学期校址迁到城关乡鹿寨山脚下,更名为红旗农中。1969 年更名为鹿寨县城关五.七中学。1980 年又搬迁回到现在的甫里屯,更名为鹿寨县城关中学。2
2、003 年鹿寨镇和城关乡合并为新鹿寨镇以后,学校更名为鹿寨镇第三中学。2013 年 2 月学校归县教育局直管后,又更名为鹿寨县第三初级中学。2006 年自治区“普九”验收达标,1996 年自治区、1998 年国家“两基”验收达标,2010 年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验收达标,2013 年自治区、2015 年国家“学校均衡发展”验收2达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保证学校稳步、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学校
3、名称、性质、办学目标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鹿寨县教育局,是一所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的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办学规模为初级中学三个年级。第三条 学校名称:鹿寨县第三初级中学学校地址:鹿寨县鹿寨镇窑上村甫里屯(鹿寨县鹿寨镇桥北路 45号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初中,学制 3 年。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责任在我心中。学校的校风:文明守纪,善教乐学。学校的教风:尽心尽责,尽善尽美。学校的学风:乐学致用,善思慎行。学校的办学理念:让学生阳光成长,让学校和诣发展。第七条 1.学校总体目标
4、: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确立“责任教育”为特色学校的主题。努力为“让学生阳光成长,让学校和谐发展”而不懈努力;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3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2.学校近期目标:继续创建完善“责任教育”特色学校,创设环境优雅,硬件齐全,制度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特色学校;创设全校师生上下同心,勇于担责,互助互爱,和谐共进,教师乐教,善教,对学生负责,对课堂负责,对班级负责;学生乐学,善学,对学习负责,对健康负责,对行为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特色学校;创设家长积极关心、支持
5、帮助学校发展的特色学校。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肯定的初级中学。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 学校由县教育局直接管理。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德育、教学、后勤副校长,下设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考核奖惩制。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有下列职权:(一)重大事务决策权。重大事务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
6、论,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依法按规定程序聘任中层干部;依法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4(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四)自主招生管理权。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市、县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在本学区内实施招生。校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
7、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七)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九)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
8、作。5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的职能大体可归纳为三个方
9、面:(一)团结、教育和引导青年的职能;(二)组织青年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职能;(三)代表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的职能。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三)讨论教职工的奖励性工资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
10、职工的合法权益。6(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第十八条 学校各处室设
11、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第十九条 学校设教研组。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它各项工作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内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新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让每一个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坚持以人为本与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公平、公开、公正达到民主与和谐;坚持自主与严格相结合,让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合
12、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创新。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7划开足、开好。以此基础上开设好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具备学校特色的校本教材。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教师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第二十四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保证教学设备利用率,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五条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以上需报县教育局批准,
13、认真贯彻课堂教学常规 ,并不断完善课堂管理制度。实行四十五分钟课时制。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期末测评。第二十七条 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进行有偿集体补课,不参与任何社会力量办学,不得歧视后进生。任何教师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和总务处根据学校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设备档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
14、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8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领导值班和教师值日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第三十一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营造团结协作、紧张有序的学校生活氛围。争创县、市级校园环境优美学校。第三十二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
15、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第三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第三十五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第三十六条 各岗位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各岗位按照择优竞争上岗的原则,学校每年与其签订岗位合同,对不能胜任工
16、作岗位的,学校可以让其转岗或不再聘任。第三十七条 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9第三十八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严禁乱收费。第三十九条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检察和监督。第四十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第四十二条 保
17、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第四十三条 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第六章 教师职工管理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第四十七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
18、德水准和良好师德。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10育。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19、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 学生学籍管理第五十三条 根据教育局划分的学区,招收当年应届毕业生入学,教学班学额不超过 55 人。第五十四条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报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期限为 1年,不得提前或延迟复学。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励。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县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档案,按学期记载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学校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