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梧州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梧州市本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梧州市本级各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梧州市本级单位是指梧州市委各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梧州市政协办公室,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梧州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
2、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控制会议费支出,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 梧州市本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及其全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全会;市纪委全会。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本级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或市直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各
3、单位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对于各单位牵头主办或召开的招商引资会、推介会、展览会等,应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推介、展览会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开支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三类会议执行。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对于项目评审会、专项评审会等,继续按项目评审有关要求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评审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七条 梧州市本级会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核:一类会议。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3 -二类会议。
4、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对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会议事项按程序报批后,会议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对各单位以梧州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二类会议,需填报会议费预算审批表,报承办单位所属的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批准,经财政部门对会议所需费用审核后拨付;未经批准的,财政不予拨付会议经费。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
5、批后,会议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四类会议。会议事项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费原则上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从严列支,若公用经费不足,需要在专项经费调剂解决的,须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送财政局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梧州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重大会议,会议经费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由会议承办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等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统筹安排,会议开支标准参照二类会议- 4 -执行。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
6、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从严控制。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参会人员原 则上不得超过 2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5%以内。各单位以梧州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召开的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等,经批准,会议的会期、人数等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执行。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不邀请
7、设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4 次。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会议次数的,应将会议计划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进行审批,会议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管理要求列入主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支出实行总额控制。- 5 -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均不得超过 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第九条 各单位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
8、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召开;三、四类会议应当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 50 人以内且无县(市)级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在梧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梧州市外召开。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6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
9、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一类会议 280 140 80 500二类会议 240 120 60 420三类会议 200 100 50 350(注:其他费用是指除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外的其他会议开支,包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一类会议及二类会议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的市区内代表原则上只安排伙食,
10、不安排住宿。二类会议中的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单位以市党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三类会议的市区内代表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四类会议经费开支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会议- 7 -经费,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按低于三类会议伙食费标准),其他食宿费用由参会代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一些专家、学者等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在会议举办单位差旅费中报销。第十二条 一、二类会议(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费用在财政预算会议经费中列支。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
11、府召开的会议)、三类会议费用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记账时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对未办理审批手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四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 8 -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
12、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结算。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或修订梧州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13、查;(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预算进行审核;(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 9 -强管理的措施。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和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第六章 会议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单
14、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0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 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专门制作背景板,不
15、提供茶歇、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按常驻地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市直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会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局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