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南大学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江大校办 20113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 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保证课程考核与管理的公平、公正和严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不及格)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三条 课程考核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教师不断地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二章 考核方式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方式分 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动。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采用开卷、口试、论文等形式的,须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2-堂讨论、操作技能及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不采用闭卷考试。第三章 课程考核命题第五条 课程考核命 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的深度、广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
3、想方法”掌握的程度 为主,也要适当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公共基础课程的命题,深广度应力求与重点大学同类专业有可比性;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命题,深广度应达到或高于国内同类专业。第六条 考试课程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由系(教研室)组织专门小组集体命题和定出评分标准。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第七条 期末考核范 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在命题时应拟定试题范围、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的 A、B 两套试卷,由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选取一套试卷作为期末考核试卷,另一套试卷作为补考试卷由学院保管。第八条 试题与前两次考 试试题的
4、重复率不得超过 30%,不得从同一本附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 50%的题目组成试卷。第九条 任课教师 在考试前一般不再进行集体辅导,只作个别答疑。系(教研室)应建立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制度。-3-第十条 教务处或开课学院应不定期地对学位课程进行检测,检测课程由教务处或开课学院组织命题。第十一条 试卷是教 务管理和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应强化试卷的规范性要求,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试卷必须使用规定的命题纸,并用黑色笔誊写或打印,字迹清楚、图形准确,防止漏页、漏题。(二)印制试卷要填写试卷承印流转单,提前十天送学校指定的印刷厂(点)。(三)学院应指定专人到印刷厂(点)签领并保管试卷。(四
5、)试卷流转过程中,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二条 命题教 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出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章 考核时间第十三条 考核时间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校管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管课程由各学院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四条 考查课 在考试周前随课结束,由任课教师按校历确定考核时间后,提前一周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查。第十五条 所有课 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4-第十六条 考核(包括 补考)
6、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 22.5 小时(应事先决定),考核中途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平时测验一般不超过 1 小时。第十七条 非教务处 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补考),其成绩无效。第十八条 各类课 程考试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 2 天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作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院(其他医院证明无效)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否则以旷考论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
7、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第五章 成绩评定及记载第十九条 考试课 程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由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 30%。含 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占一定比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各部分的比例,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5-第二十条 教务处组织 的检测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分,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第二十一条 考查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优秀:掌握课程要求,
8、内容全面,正确,概念清晰、明确,有较强的灵活运用能力,或有某些创见,没有或只偶尔有个别非原则性错误。良好:能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基本正确,概念清楚,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则性错误。中等: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内容基本正确,灵活运用能力一般,非原则性错误不超过考核内容的四分之一。及格: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灵活运用能力较差,非原则性错误占考核内容的三分之一左右。不及格:不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内容错误。第二十二条 素质 教育课程(含军事理论)、公共选修课程和公共体育课程等统一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评定课程考核成绩。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见江南大
9、学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江大校办2011 24 号)。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记载要求(一)及格(60 分)及以上成绩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及格(60分)以下成绩用红墨水填写。-6-(二)补考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其学分绩点为 1.0。(三)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与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和学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成绩记为“0”或“不合格” :1. 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旷考者,注明 “作弊 ”、“取消” 、“旷考”的;2.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注明“取
10、消” 的;3. 缺做 该课程实验 超过 1/3 者或同一课程发现 2 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者,注明“取消” 的;4. 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核工作者,注明“无效” 的。第二十五条 原则 上一个教学班的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优秀率(90 分以上)和不及格率(60 分以下)均不应超过 20%。如果确因考试题型设置及难度等原因造成成绩偏离正态分布的,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允许对成绩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相关成绩处理办法的说明及审批材料应与试卷一同存档。第二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于考试周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试课程
11、于考试后三天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原始学生成绩单与江南大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交开课学院统一保管。在学生毕业前,由学院打印学生成绩总表一式两份,加盖教务处公章后,一份归入档案馆存档,一份归入学生档案。-7-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认真组织复查评定后的考核成绩 (必要时教务处组织复查或抽查),成绩录入后第一周为学生上网查询复议时间,如学生对试卷评分提出异议和复查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将每学年的考核成绩登入学生学业成绩册,于暑假前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应将家长签署意见后的学生
12、学业成绩册交还学院。第二十九条 素质学分记载(一)学生参加学校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科技成果奖励、文体竞赛活动的素质学分,由指导教师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素质学分实施细则评定成绩,报教务处认定后,可录入成绩。(二)同一学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分值,不累加得分。(三)学院认定的素质教育活动内容或项目,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后方可记录。(四)辅修第二专业计 6 学分。(五)参加学术讲座 8 次计 1 学分。(六)每门公共选修课计 1 学分。第三十条 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方法(一)公共外语分为四个模块(一、二、三、四级或英语类选修课程)。每一模块均需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二)公共外
13、语实行分级教学。从起点级别开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8-(三)公共外语各模块之间不能覆盖。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办法(一)考核成绩,按理论课、实践课、达标成绩、出勤情况及课内外体育锻炼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二)凡进校前已有残疾的学生,其体育不能免修,特殊情况者可参加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主要以体育课程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来加以评定。(三)凡入校后患有慢性疾病及突发性伤害造成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及体育学院批准,可参加保健课。学生在下学期的第一周内,须到校医院进行复查,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者,应回原班级上课,不合格者可继续上保健课。(四)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形态较胖、偏
14、瘦者,不宜完成某个运动项目的学习,可由教师指定某个项目来代测。但该项目不能是已学习过的重复项目,且必须是经教师指导过的项目。一学期只能有一个项目作为代测项目。(五)体育课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育课的考核,该学期成绩作不合格处理,必须重修。(六)体育成绩不合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七)早锻炼没有达到规定的次数,体育成绩作不合格处理。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男生须补考 5000 米,女生补考3000 米。第三十二条 校运动员成绩评定办法-9-校运动员是指通过体育特招(加分)和在校内选拔出来的,经体育学院认定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体育尖子。学生一旦进入校运动队,就必须参
15、加训练和代表学校比赛。(一) 体育成绩的评定学生运动员只要能坚持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成绩参照训练次数和比赛成绩,由教练员评定。(二)文化成绩的评定学生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会耽误一定的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关注运动员的学习情况,因比赛脱课,应安排教师给予补课。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正值期中或期末考试,如值期中考试可免考,期末总评时期中成绩不参评;如值期末考试,不得免考,可作缓考处理,考试不及格者,可加 5 分,加分后仍不及格作不及格处理,以后补考不再享受加分条件。学生运动员在一学期中,累计两门功课不及格,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体育学院,体育学院将劝其退出校运动队。学生参加比赛应由体育学
16、院开出通知单到相关学院,该生比赛期间应作公假处理。学生运动员文化考试不及格,可有两门课程各加 5 分来评定该课程成绩。在评选单项奖时可加 5 分参评。高水平运动员是按教育部和省招办相关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运动员,其文化课成绩不及格时,可根据其参加训练的时间和比赛成绩乘以不大于 1.3 的系数,但一般课程,最多不超过 60 分,学位课成绩,最多不超过 70 分。-10-第六章 补考、缓考、重新修读第三十三条 期末考核 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补考资格,并将结果通知需要补考的学生及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一)因缺课、缺作业等取消考核资格或旷考者,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二)期
17、末考核作弊者,或期中考核作弊、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的。第三十四条 补考 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归口。正常补考时间按照每学年校历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必 须 由 本 人 事 先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报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和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方 可 缓 考 。第三十六条 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等,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考核成绩。第三十七条 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修读:(一)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二)缓考不及格的;(三)取消期末考核课程资格的;(四)按平时成绩考核评定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的;(五)无补考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