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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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18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

2、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第三条【小型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2 / 18第四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部使用区政府投资,或者区政府投资控股及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及其他适度规模、类型的建设工程。控股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占 50%以上;占主导地位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虽未达到占 50%,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第五条【库定义】 本办法

3、所称建设工程预选库,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预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在发包具体建设工程时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中确定成交承包人和确定成交价格的一种招标措施。依该措施形成的本区各入库单位名录库亦称为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预选库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依本办法设立预选库的单位称为建库单位。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具体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称为用库单位,该发包的具体建设工程称为子项目。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对应分别称为入库单位与或待补录单位。第六条【一般适用】 建设工程预选库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50 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达 100 万元以上的,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3 / 18包总金额累计达 50 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如暂无对应类别预选库的,必须经区采购招标平台采购。(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三)低于前述(一)项金额标准的,可以直接发包或通过预选库

5、方式发包,鼓励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直接发包的鼓励发包给现有预选库入库单位;高出前述(二)项金额标准的,不得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第七条【货物采购】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其他单独进行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达 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区采购招标平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20 万且其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未达100 万元的,直接发包或经区采购招标平台采购。前两款法律法规、

6、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适用说明】 前述金额均为人民币,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并计算。4 / 18第九条【项目代建】项目代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十条【特定发包】特别项目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批准的方式发包。第二章 预选库的设立第十一条【设立原则】 预选库设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二条【建库主体】 预选库由各建库单位依自身需要和单位职能要求设立和补录。第十三条【分类细化】 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专业

7、承包、工程服务三大类。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库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类别。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预选库分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类别。工程服务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评估等类别。就各资质等级、类别企业能够承包工程、承办业务的范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的规模作了具体划分的,预选库具体设置类别按不粗于其划分标准、尽量细化的原则确定。第十四条【类别数量】 建库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工程类别需求等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确定需设立预选库的具体类别、各具体类别预选库入库单位数量、各入库单位需拟派的项目负责

8、人数量。补录入库5 / 18单位采用轮候递补方式的,可同时比照入库单位设置若干待补录单位。具备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类别的预选库,入库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8 家、待补录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2 家。不具备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类别的预选库,入库单位及待补录单位数量由建库单位酌情确定,原则上不少于 3 家。第十五条【资质要求】 预选库入库单位和待补录单位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或其他要求,由建库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相应确定,不得违反关于招投标、采购等的强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工程造价】 预选库子项目的中标价确定方法、下浮率等由建库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及市场因素等预选库招标前予以确定。第十七条【用库范围】 预选库设立时需

9、明确用库单位范围。第十八条【使用期限】 预选库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第十九条【动态管理】 预选库设立后实行动态管理。建库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相应预选库入库单位末位淘汰。入库单位、待补录单位在预选库使用期内出现或被发现下列情形的,建库单位需立即取消其预选库资格:(一)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二)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6 / 18(三)承接违法建筑施工、监理等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责令停工或黄色警示的,或者施工、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挖断燃气管道、电力管

10、线、失火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被建设单位上报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六)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或不合理处理劳资关系导致群体事件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在预选库建库单位其他预选库评价不合格、被取消预选库资格或末位淘汰的。(八)拒绝参与预选库建库单位其他预选库的子项目抽签或轮候的。 (九)发现有在本区预选库设立招标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被报告至区建设主管部门并认定属实的。(十)其他预选库招标文件依法载明的、或其他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继续列入预选库的。第二十条【招标公告】 预选库具体类别、入库单位和待补录单位及其需拟

11、派的项目负责人等的数额和资质资格或其他要求、具体的择优录取方式、中标价确定方法及下浮率、子项目中标人确定方式(必须为抽签法或轮候法)、用库单位范围、期中末位淘汰入库单位的最低数量等动态管理措施,在预选库招标时由建库单位一并公告。7 / 18第三章 预选库的招标及定标第二十一条【入库概述】 预选库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采用票决定标法或票决抽签定标法定标、动态考核的入选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条件】 申请加入预选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合法组织形式。(二)具有国家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三)在南山区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

12、和工作人员(区潜在投标企业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不限制本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要求。(四)书面承诺遵守本办法及其修订的规定和解释。各申请人根据其资质等级自行决定申请加入一个或几个预选库,但相互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同及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申请加入同一预选库。 第二十三条【否定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库单位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一)近 3 年内(从公告受理申请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二)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建设、交通、财政或者安监等部门行政处罚的。8 / 18(三)近 2 年内(从截标

13、之日起倒算)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的。(四)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南山区各建库单位取消预选库资格的。(五)被列入市、区招投标黑名单尚在其有效期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七)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八)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南山区各预选库中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九)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被建库单位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末位淘汰的。(十)依法应当拒绝接受投标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作弊惩罚】 申请人申请

14、加入预选库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未定标的预选库对其全部不予入库;已定标的预选库入库单位包含该申请人的,全部取消其预选库资格。相关单位发现前款情形必须立即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一经认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该申请人所有加入预选库的申请。第二十五条【优先条件】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入库时予以优先:9 / 18(一)近 3 年内(从公告受理申请之日起倒算),本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曾被列入南山区优秀团体或个人名单的。(二)近 3 年内(从公告受理申请之日起倒算),本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南山区类似政府工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的。(三)近 1 年内(从公告受理申请之日起倒算)曾参与南山区抢险救灾、

15、应急工作的。第二十六条【库定标】 预选库由各建库单位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按中心规定程序,采用票决定标法或票决抽签定标法确定入库单位及待补录单位,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待补录单位的,同时确定其轮候递补顺序。第二十七条【库备案】 预选库招标完成后,建库单位需及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酌定补录】 预选库出现下列情形的,1个月内由其建库单位酌情补录入库单位:(一)使用期内入库单位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二)使用期内因入库单位违反规定等被暂停或取消预选库资格,导致预选库内入库单位数量少于设立时中标入库单位数量但多于 1 家的。第二十九条【必须

16、补录】因入库单位违反规定等被暂停或取消预选库资格,导致采用轮候递补方式的预选库内经轮候递补后或者非采用轮候递补方式的预选库内入库单位数量不足 2 家的,1 个月内建库单位必须进行补录。10 / 18第三十条【期尾补录】 预选库使用期不足 2 个月时出现需酌定补录或必须补录情形的,是否再补录由建库单位决定。第三十一条【补录数量】 补录的数量参考预选库设立时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第三十一二条【补录方式】 采用轮候递补方式的预选库,待补录单位按照轮候递补顺序补录为入库单位。待补录单位数量不足以补录的,是否仍需补足由建库单位根据使用情况及本办法规定确定,确需补足的,不足不足部分比照预选库设立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非采用轮候递补方式的预选库,入库单位补录比照预选库设立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行。待补录单位补录比照预选库设立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按需要与入库单位一并或单独补录。 其他未规定的补录要求比照预选库设立招标程序确定。第三十二三条【补录备案】预选库补录完成后,建库单位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四条【补录使用期】 补录后预选库的使用期限截至原预选库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第四章 预选库的使用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对其所管理的相应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负责。建设单位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相应建设工程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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