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权力和责任清单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 号)第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