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