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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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工 程 名 称: 安全监督机构: (公章)注 册 编 号: 晋安监 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使建筑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 2014154 号)的要求,制定建 设 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2、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3 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

4、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七)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八)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

5、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四条)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 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 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

6、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 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 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

7、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6 案。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3.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

8、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6.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8.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 7 位;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

9、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 8 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

11、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9 安全

12、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六)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七)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

13、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八)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 10 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九)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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