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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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案例分析 1、太子号于 1990 年 3 月 1 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 1991 年 3 月 5 日在中 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 10 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 ?是按 1991 年 1月 1 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是按 1990 年 12 月 15 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 ?或者是按 1991 年 3月 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 答:根据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2、,应该按 1991 年 1 月 1 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10月 20 日签 订购买 500 吨棉花的CFR 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2004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15 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

3、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 2004 年2 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 2 月 21 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 2 月 28 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 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佳丽彤

4、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 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 CFR 术语,风险由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3、 A 国通知 B 国,禁止从 B 国进 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 国民的身体健康。 B国经过调查发现, A 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与 B 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 A 国还不断从 C 国进口

5、同样质量的羊肉。 B 国认为 A 国违反了 GATT 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 A 围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 GATT 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 A 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 GATT 的原则 ?违反了哪条原则 ?为什么 ?A 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 ?为什么 ? 答: A 国违反 GATT 一般例外条款,在采取措施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 1996 年 4 月,中国金龙公司与美国南洋公 司签定打印机进口合同。规定:南 洋公司在 1996 年 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定后,金龙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 1996年 6月 30日,金龙公司仍未收到南洋公司关于货物

6、以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 月 3 日,南洋公司向金龙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 7 月 15 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 7 月 15 日,有效期延至 7月 31 日,并要求金龙公司于 7月 4 日回复传真。金龙公司按期回复: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 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公司延长信用证 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公司于 7月 5 日正式函告南洋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金 龙 公司最后 处 理方法是否合理, 为 什 么 ?如果金 龙 公司的主 张 成立,如何 赔偿 金 龙 公司 ? 答:金龙贸易公

7、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 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5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 2000 万美元的大额 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 答: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

8、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违约及救济条款 ,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6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 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

9、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 答: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 公司应赔偿,因为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7 2003 年 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与中国 ALT 有限责任公司 (买 方 )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

10、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 国 ALT 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 答: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效力。 8 1946 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 温得。 1949 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

11、喀麦隆,多数董事 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 答: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9 2004 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 10 万美元。道奇森公 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 50 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 20 万美元。 问: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 答: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 得的 20 万美元股息征税。 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

12、是: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 10 万美元,既要向意大利纳税,又要向希腊纳税。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 20 万美元股息,既要向丹麦纳税,又要向希腊纳税。 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 中国惠通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 (申诉人 )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 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 答:可以仲裁。合同中的

13、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依法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或者依法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11、 A 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12 日在 B 国申请注册了“ HWH”商标。 2006 年 4 月 3 日 A 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 C 国申请注册“ 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 C 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 2006年 4月 1 日提出同样的申请。 2006 年 6 月 7 日 A 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 D 国申请注册“ HWH”商标。 D 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 A 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 2006 年

14、7月 2日 A 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 D 国申请注册“ 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 A 国取得合法权利。 D 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 D 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在 D 国申请注册“ JKL”商标, D 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 答:在 D 国申请注册“ JKL”商标, D 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 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12、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 300 箱,海运。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 2

15、004 年 7 月 18 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 100 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6 年 9 月 25 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是否合理 ?为什么 ? 答:合理。超过两年的索赔期限了。水渍险也不包括渗漏险。 13、 2008 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 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 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 WTO 的规则 (加拿大和法国均为 WTO 成员 ),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

16、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 GATT 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争议应由哪些规则调整 ?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 WTO 规则 ?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 答:双方争议属于 GATT 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 GATT 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魁北克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 GATT 的国民待遇原则。 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 WTO 申诉。 14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 A 公司与 乙国 B 公司签订了从B 公司进口 100 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

17、释通则的 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 公司与承运人 C 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 D 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 E 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 E 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 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溶化。 B 公司委托银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项, A 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 A 公司承担。 因为:( 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

18、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 FOB 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 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15甲国 A 公司(买方)与乙国 B 公司(卖方)签订了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 件为 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 C 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 A 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

19、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 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 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2)在 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 3) 在 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用? ( 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 2)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 3)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16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 A 公司与中国 B 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日本 A 公司向中国 B 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 B 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

20、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 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 B 公司找到日本 A 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 A 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产生争议。 请问:本案中日本 A 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本案中日本

21、 A 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 为根据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 A 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到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 A 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17我国 A 公司与某外国 B 公司于 1992 年 10 月 20 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 CFR 合同, 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0 日。由于 B 公司

22、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 1993年 1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 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B 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 A 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月 10日到达目的港, 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 2 月 10 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 A 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请问:( 1)当该案 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

23、是否会不同? ( 2)如果本案 A 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规定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而汉堡规则规定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 A 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18 2007 年 4 月 5 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 贸公司,欲以 FOB 条件 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 100 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4 月 11 日收到美国商

24、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 90 万美元。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 4 月 15 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 4 月 17 日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4 月 25 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穿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5 月 11 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 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 1) 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25、,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 3)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 4) 根据 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 2)合同于 2000 年 4 月 17 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 4 月 17 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 成立。 ( 3)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承担保险费。( ( 4)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为止。 19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

26、下公司与中国 B 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 规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 B 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 B 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 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和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 B 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

27、山下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产生争议。 请问:本案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本案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 1980 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买方营业地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在本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到意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

28、A 公司与 乙国 B 公司签订了从B 公司进口 100 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 术语 ,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 公司与承运人 C 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 D 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 E 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 E 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溶化。 B 公司委托银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项, A 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 A 公

29、司承担。 因为:( 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 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 FOB 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21我国 A 公司与某外乙国 B 公司于 1992年 10 月 20 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 CFR 合 同, 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0 日。由于 B 公司租来的货轮在

30、开往装运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 1993年 1月 20 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 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B 公司依据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 A 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 月 10 日到达目的港, A 公司已安排好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 2 月 25 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 A 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的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请问:( 1)在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 C 承担的责 任

31、是否会不同?为什么? ( 2)如果本案 A 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 A 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2 2006 年我国出口到 J国的大蒜交易量比上一年增加了 150%。 在 J 国农产品协会的要求下, J 国政府对此案进行反倾销调 查。 调查中发现,我国出口到 J 国的大蒜有证据表明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

32、值 20%,存在倾销。 同时, J 国的大蒜生产量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是,萎缩是由于气候异常变化造成的。试问: J 国政府能否对我国出口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为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 J 国政府不能对我国出口大蒜征收反倾销税。 WTO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一般原则是:进口国家对某种产品实施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倾销条件: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 损害条件:必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 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 虽然根据调查证明我国出口到 J 国大蒜存在倾销,并且 J 国大蒜

33、生产业有较大幅度的萎缩,但这种萎缩是由于气候的原因造成的,与我国的倾销不存在因果关系。 23 2006 年 3 月 10 日,欧盟 B 公司与中国 A 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 10000 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 450 美元。 2006 年 7月 26 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 C 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轮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 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 A 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

34、D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 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 ( 1) 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 ( 2) 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 3) 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 4) 根据平安险, D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1)应该由买方 B 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FOB 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 4)根据 A 条款, D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投保了 A 条款,但罢工并非 A 条款

35、的承保范围,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4 2009 年 5 月 10 日,欧盟 B 公司与中国 A 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 10000 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FOB(大连港),每吨单价为 500 美元。 2009 年 9月 26 日,该批货物在 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 C 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轮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 A 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

36、D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 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 ( 1) 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为什么? ( 2) 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 3) 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 4) 根据 A 条款, D 保险 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 1)应该由买方欧洲 B 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FOB 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 4)根据 A 条款, D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投保了 A 条款,但罢工并非 A 条

37、款的承保范围,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5 2009 年 5 月 10 日,欧盟 B 公司与中国 A 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 10000 吨大豆的合同 ,价格条件为 FOB(大连港),每吨单价为 500 美元。 2009 年 9月 26 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 C 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轮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 A 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

38、 D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 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 ( 1) 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为什么? ( 2) 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 3) 如果提 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 4) 根据 A 条款, D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 ( 1)应该由买方欧洲 B 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FOB 规定该义务属于买方。 ( 2)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 3)收货人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罢工属于承运人的除外责任。 ( 4)根据 A 条款, D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的货损是由于罢工所致,货物虽然投保了 A 条款,但罢工并非 A

39、条款的承保范围,罢工险属于须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特殊附加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6:中 国 A 公司与意大利 D 公司签订了一份由 A 向 B 出售 100 桶盐渍蘑菇的 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 10 万美元,价格条件为 CIF 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 1 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 50 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 50 桶货物有 5 桶缺重共 80 公斤 (每桶应为 50 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

40、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囱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 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载,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 1000 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 500 美元; 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 2000 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 2000 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 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卖方按时装运货物, 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 CIF 条

41、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27.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 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 答 ? 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货款项目经过合法

42、批准授权。 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货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8:中国 A 公司与韩国 B 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 方 X 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 5 万美元共同经营 5 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 3 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

43、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使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韩方应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29:有一份 CIF 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 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贷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

44、贷款 ?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根据 Incoterms2000 的规定,在 CIF 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 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同时,根据 Incoterms2000 的规定,在 CIF 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30: A 国一公司向 B 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 FOB 合同。 A 国公司 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 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 B 国公司。发出装

45、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B 国公司要求 A 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 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 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 CIF 术语或 CFR 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5分 )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 Inconterms2000 的规定,在 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 CIF或 CFR 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 I

46、ncoterms2000 的规定,在 CIF 或 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 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31: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 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32我 C 公司于 1998年 7 月 16 日收到德国

47、 D 公司发盘:“马口铁 500 公吨,每吨 545 美元 CFR 中国口岸, 8 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 日复到有效。”我方于 17 日复电“若单价为 500 美圆 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 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 D 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 19 日复电:“接受你 16 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15分 ) 合同未成立。理由: D 公 司 16 日发盘经 C 公司 17 日还盘失效

48、; 我方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 16 日发盘,而应接受 D 公司 17 日发盘; 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33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 300 公吨冻品合同,规定 1991 年 4 月至 9 月每月平均交货 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还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在履行合同中, 4 至 6 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 7 月份因船期延误, 8 月 5 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 7月 31 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品检 验证书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 8月 5 日。 8月 7 日出口方在同船又装运 50 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 问:开证行为什么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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