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柳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科技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柳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估、鉴定、 验收及咨询等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以下 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专家库的各类专家。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 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 的原 则。第五条 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是专 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柳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一)专 家库管理部 门的主要
2、职责: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工作。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 程中的重大事项。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 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二)柳州市生 产 力促进中心的主要 职责: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 和技术支持工作。2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第六条 评聘组织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遴选聘任工作,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和运维管理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1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在科技活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技术类专家应具有高级(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拔尖的高技能人才;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领先的技术专业水平,享有一定声誉,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获得本专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院士、博士生 导师、享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 65 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4.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八条 专家库的总构成 按二十一个专业方向分类,每个专业方向
4、收录相关科技专家30 人以上,部分热门专业可收录至 100 人以上,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 1/3 。(一)财务会计类 3(二)电气自动化类(三)仪器仪表类(四)化工、化学类(五)机械制造类(除汽车类)(六)汽车类(七)建筑与建材类(八)材料类(九)信息化类(十)计算机类(十一)公共卫生和临床类(十二)药学类(十三)农业类(十四)畜牧水产类(十五)冶金类(十六)地质矿产类(十七)环境保护类(十八)食品加工类(十九)公共行政管理类(二十)市政建设类(二十一)综合管理类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或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一 )公开征集入库:1.公开征集。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公
5、开征集专家。4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市科技部门政务网站上填写柳州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柳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3.资格核实。柳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4.公示。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将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 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
6、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5.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入库并在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告。(二 )异地 专家库 共建共享协议入库 :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三)聘任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入库专家下达聘任书。专家每届聘期2 年,实行审核连任制,每 2 年审核一次,审核通过可续聘。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 予出库:(一 )因超 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 专家入 库条件的。(二 )本人 书面申 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三 )在参加科技活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5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四 )专 家本人所得 评价
7、分数年度累 计 2 次低于 60 分的。(五 )接受邀 请后无故缺席 2 次的。(六 )不能客 观公正履行 职责的。(七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 任的。(八 )未 经同意,泄漏 评审的内容、过 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九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一 )核实。由专家库运维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二 )公示。由 专家管理委 员会审核拟 出库专家名单,并在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 5 天。(三 )异 议处理。参照入 库异议处理程序 执行。(四 )批准出 库。由 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告,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第三章
8、 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柳州市属各职能部门、各 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使用异地专家,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 协议执行。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程序。(一)设 定条件。使用 单位提出使用专 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专门负责人审批。6(二 )抽取 专家。使用 单位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在柳州市科技专家库按 1:1 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三 )确定 专家。使用 单位负责与候选专 家联系,并在柳州市科技专家库中记录联系情况
9、,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科技活动评审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 1:1 的比例补充抽取。第十五条 在科技行政部门或者其下属单位组织的科技活动中,如遇偏、冷专业,所收录专家又不足等特殊情况不适宜使用电脑系统时,可选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来进行科技活动评审。由使用单位(部门)拟出偏、冷专业专家组名单,报专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临时专家组。第十六条 专家 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科技活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科技活动评审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交柳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第
10、十七条 专家 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反映。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及时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科技活动评审应 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参与科技活 动评审,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二)严 格遵守工作 纪律及保密规定, 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7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三 )参与 评审的科技活 动与本人或所在 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四 )不得接
11、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有关 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 )个人信息 发 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更新信息。(六 )参加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及评审 机构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第十九条 专家参与科技活动评审的权利。(一 )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 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二 )按照有关 规 定获取相应劳动报 酬。(三 )有 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 专业 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四 )可自愿退出专家库。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科技活动评审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作 为项目负责 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 评项目的。(二 )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 位任职
12、或担任顾问的。(三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 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四 )与参 评项目的承担 单位发生法律 纠纷的。(五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8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运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 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柳州市科技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 为之一的,经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的资格,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在 对专家抽取、确 认及评价等过 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二)未及 时对专 家进行评价且逾期一个月的。(三)对专 家进行 恶意评价的。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专家库的运维管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 违反本办法的,由柳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 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