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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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柳州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 32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 号),大力支持与鼓励民营企业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市产业升级与经济繁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主要功能是以科

2、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第三条 支持县区(含高新区)、社会资金、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先进管理团队,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孵化器在投融资、知识产权、技术合作与转移、创业指导、创新培训等服务项目,增加服务科目,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2第四条 支持投资建设孵化器。对投资建设孵化器给予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新建孵化器给予 200 元/平方米财政资金补助,每个孵

3、化器最大建设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租用废弃车间、闲置厂房等场地用于孵化器建设的,给予进驻企业连续两年 10 元/平方米.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年。支持孵化器能力提升。对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水平提升突出的孵化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认定为柳州市级、广西自治区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和 150 万元科技专项资金补助。本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如符合柳州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柳州市政府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设立的相关基金的支持条件,优先通过基金投资参股的形式给予支持,并可适当放大补助和奖励资金的额度。第五条 支持孵化器服务效益发展。对产出效益突

4、出的孵化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已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每培育 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每成功毕业 1 家企业,给予 5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于同一家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的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3态。第七条 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

5、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社会资本、创业创新团队,面对社会要素需求,发掘市场,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第八条 发挥政府扶持政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要素健全、建设发展成效明显的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第九条 开展柳州市级众创空间建设认定工作,对被认定为柳州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金。第十条 支持众创空间升级发展,对获备案或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给予 3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已获得国家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 5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众创空间种子基

6、金。第十一条 对于各县区(高新区)重点建设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落实场地和运营团队的基础上,可以先期支持部分建设经费。第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财政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取消其相关资格并按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区)、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配套资助。4附件:1. 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 柳州市众创 空间备案管理实施 细则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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