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