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鱿鱼收购合同 甲方: (收购方) 乙方: (捕捞方) (甲方)为了发展生产的需要,充分发挥渔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减少渔业经营风险,与广大渔业捕捞户签订本.收购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号渔船捕捞在渔业捕捞期捕捞的全部.都是收购标的。 二、数量:按照标的的实际到港数量进行计算,对实际到港数量双方同意委托巴曹渔港的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进行过磅,双方对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过磅的重量均不得再作异议,过磅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三、规格要求:每只.平均重量不得少于_克。 四、价格:保护价格为_元/斤;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五、交付方式:乙方捕获的水产品抵到巴曹渔港后,经分类和挑选后,将全部.委托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进行过磅,并联系甲方,由甲方自行到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提取,到苍南县巴曹镇东平水产交易所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由由甲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每次乙方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