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1531 号)、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2149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教财厅202126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因公出差人员,凡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均执行本办法。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