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从1993年起颁布公司法,开始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构建,但由于我国在公司实践和立法方面的先天不足,导致1993年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上存在不少立法缺陷。因此,本文通过对1993年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进而评价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是否达到了笔者预期的效果。一、1993年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综观1993年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条款,笔者认为,旧法确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1实行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1993年公司法以社会本位为立法理念,借鉴大陆法系立法经验,确立了当今世界上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严格遵循,即:(1).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1993年公司法还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