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第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