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第1.0.4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5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执行。第1.0.6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