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运用,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药用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行使裁量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定义)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各自处罚权限范围内,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作出具体决定的行为。第四条(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