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生 产 、 加 工 、 存 放 单 位 登 记 注 册一 、 审 批 依 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3 号);4、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4 号);5、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5 号);6、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27 号);7、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99 号);8、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
2、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8 号);9、 出 境 水 果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2006年 第 91 号 ) ;10、 出 境 货 物 木 质 包 装 检 疫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 质 检 总 局 第 69号 局 令 )二、受理及审批单位受 理 : 1、 广 东 检 检 疫 局 (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类 注 册 登 记 )- 2 -2、 广 东 检 验 检 疫 局 下 属 各 分 支 检 验 检 疫 局 ( 植 物 及 植 物 产 品类 注 册 登 记 )审 批 : 广 东 检 验 检 疫 局三、审批条件( 一 ) 供港澳活
3、羊中转场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不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者 , 由其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2、 具 有 稳 定 的 货 源 供 应 , 与 活 羊 养 殖 单 位 或 供 应 单 位 签 订 有长 期 供 货 合 同 或 协 议 ;3、 中 转 场 设 计 存 栏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200 只 ;4、 中 转 场 内 具 有 正 常 照 明 设 施 和 稳 定 电 源 供 应 ;5、 须 符 合 供 港 澳 活 羊 中 转 场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要 求 。附 : 供 港
4、澳 活 羊 中 转 场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要 求1. 中 转 场 周 围 500 米 范 围 内 无 其 它 动 物 饲 养 场 、 医 院 、 牲 畜交 易 市 场 、 屠 宰 厂 。2. 设 有 以 中 转 场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领 导 小 组 ; 至少 有 一 名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培 训 、 考 核 、 认 可 的 兽 医 。3. 在 过 去 21 天 内 , 中 转 场 未 发 生 过 一 类 传 染 病 和 炭 疽 。4. 中 转 场 工 作 人 员 无 结 核 病 、 布 氏 杆 菌 病 等 人 畜 共 患 病 。5. 具 有 健
5、 全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制 度 (包 括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 防 疫 消毒 制 度 、 用 药 制 度 )和 饲 养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活 羊 入 出 场 登 记 制 度 、 饲料 饲 草 及 添 加 剂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6. 中 转 场 周 围 设 有 围 墙 ; 场 内 分 设 健 康 羊 圈 舍 和 与 其 远 离 的- 3 -病 羊 隔 离 舍 。7. 中 转 场 内 清 洁 卫 生 , 大 门 口 设 置 有 车 辆 消 毒 池 及 喷 雾 消 毒设 施 ; 人 行 通 道 入 口 设 有 消 毒 池 或 消 毒 垫 。8. 中 转 场 内 水
6、源 充 足 ,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9. 中 转 场 内 不 得 有 除 羊 和 守 卫 犬 以 外 的 其 它 动 物 , 用 于 守 卫的 犬 只 应 栓 养 。10. 所 用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含 违 禁 药 品 。( 二 ) 供 港 澳 活 牛 育 肥 场1.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2.在 过 去 6 个 月 内 育 肥 场 及 其 周 围 10 公 里 范 围 内 未 发 生 过 口蹄 疫 , 场 内 未 发 生 过 炭 疽 、 结 核 病 和 布 氏 杆 菌 病 ;3.育 肥 场 设 计 存 栏 数
7、量 及 实 际 存 栏 量 均 不 得 少 于 200 头 ;4.符 合 供 港 澳 活 牛 育 肥 场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要 求 。附 : 供 港 澳 活 牛 育 肥 场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要 求1. 育 肥 场 周 围 500 米 范 围 内 无 其 它 动 物 饲 养 场 、 医 院 、 牲 畜交 易 市 场 、 屠 宰 场 。2. 设 有 以 育 肥 场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领 导 小 组 及 相应 职 责 。3. 须 配 备 有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培 训 、 考 核 、 认 可 的 兽 医 。4. 具 有 健 全 的
8、动 物 卫 生 防 疫 制 度 (包 括 日 常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疫病 防 治 制 度 、 用 药 管 理 制 度 )和 饲 养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活 牛 入 出 场 管 理- 4 -制 度 、 饲 料 及 添 加 剂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及 相 关 的 记 录 表 册 。5. 场 区 设 置 有 兽 医 室 和 日 常 防 疫 消 毒 及 诊 疗 用 药 械 。6. 育 肥 场 周 围 设 有 围 墙 (围 栏 或 铁 丝 网 ), 并 设 有 专 人 看 守 的大 门 。7. 场 区 整 洁 , 生 产 区 与 人 员 生 活 区 严 格 分 开 , 生 产 区
9、内 设 置有 饲 料 加 工 及 存 放 区 分 开 、 进 出 场 隔 离 检 疫 区 、 育 肥 区 、 兽 医 室 、病 畜 隔 离 区 等 , 不 同 功 能 区 分 开 , 布 局 合 理 。8. 设 有 入 场 架 子 牛 和 出 场 育 肥 牛 隔 离 检 疫 区 。 入 场 隔 离 检 疫区 为 专 用 或 兼 用 简 易 圈 舍 , 距 离 育 肥 区 至 少 50 米 。9. 生 产 区 出 入 口 须 设 置 :(1) 与 门 同 宽 、 长 2-3 米 、 深 10-15 厘 米 的 车 辆 消 毒 池 及 喷 雾消 毒 设 施 ;(2) 淋 浴 室 或 更 衣 室 ;
10、(3) 人 行 通 道 设 有 消 毒 池 或 消 毒 垫 。10. 场 区 工 作 人 员 无 结 核 病 、 布 氏 杆 菌 病 等 人 畜 共 患 病 。11. 育 肥 场 内 水 源 充 足 ,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饮 用 卫 生 标 准 。12. 场 区 具 有 粪 便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13. 生 产 区 内 不 得 有 除 牛 及 守 卫 犬 以 外 的 其 它 动 物 , 用 于 守卫 的 犬 必 须 栓 养 。14. 所 用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含 违 禁 药 品 。( 三 ) 供 港 澳 活 牛 中 转 仓1.具 有 独 立 企
11、业 法 人 资 格 。 不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者 , 由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5 -2.中 转 仓 过 去 21 天 内 未 发 生 过 一 类 传 染 病 ;3.中 转 仓 设 计 存 栏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20 头 ;4.符 合 供 港 澳 活 牛 中 转 仓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要 求 。附 : 供 港 澳 活 牛 中 转 仓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要 求1. 中 转 场 周 围 500 米 范 围 内 无 其 它 动 物 饲 养 场 、 医 院 、 牲 畜交 易 市 场 、 屠 宰 厂 。2. 中
12、 转 仓 周 围 设 有 围 墙 , 内 设 用 实 心 墙 相 互 隔 离 并 编 有 顺 序号 (1 号 圈 、 2 号 圈 )的 圈 舍 , 用 于 隔 离 来 自 不 同 注 册 育 肥 场 的牛 。3. 设 有 以 中 转 仓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领 导 小 组 , 至少 配 备 一 名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培 训 、 考 核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兽 医 。4. 中 转 仓 工 作 人 员 无 结 核 病 、 布 氏 杆 菌 病 等 人 畜 共 患 病 。5. 具 有 健 全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制 度 (包 括 疫 情 报 告 制
13、 度 、 防 疫 消毒 制 度 、 用 药 制 度 )和 饲 养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活 牛 入 出 仓 登 记 制 度 、 饲料 及 添 加 剂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6. 中 转 仓 内 清 洁 卫 生 ; 中 转 仓 大 门 口 设 置 有 车 辆 消 毒 池 及 喷雾 消 毒 设 施 ; 人 行 通 道 入 口 设 有 消 毒 池 或 消 毒 垫 。7. 中 转 仓 内 水 源 充 足 ,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8. 具 有 符 合 无 害 化 处 理 要 求 的 死 畜 、 粪 便 和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9. 中 转 仓
14、 内 不 得 饲 养 除 牛 及 守 卫 犬 以 外 的 其 它 动 物 。 用 于 守卫 的 犬 只 应 栓 养 。10. 所 用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含 违 禁 药 品 。- 6 -(四)供 港 澳 活 禽 饲 养 场活 禽 饲 养 场 申 请 注 册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存 栏 3 万 只 以 上 并 符 合 供 港 澳 活 禽 饲 养 场 动 物 卫 生 基 本 要 求 。 具 体 为 :1. 设 有 以 饲 养 场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领 导 小 组 。2. 配 备 有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培 训 、 考
15、 核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兽医 。3. 场 区 工 作 人 员 无 结 核 病 等 人 畜 共 患 病 。4. 具 有 健 全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制 度 、 饲 养 管 理 制 度 及 管 理 手 册 。5. 饲 养 场 周 围 1000 米 范 围 内 无 其 他 禽 类 饲 养 场 、 动 物 医 院 、畜 禽 交 易 市 场 、 屠 宰 场 。6. 在 过 去 6 个 月 内 , 饲 养 场 及 其 半 径 10 公 里 范 围 内 未 爆 发 禽流 感 、 新 城 疫 。7. 饲 养 场 周 围 设 有 围 墙 或 围 栏 。8. 场 内 除 圈 养 禽 类 外 , 没
16、有 饲 养 飞 禽 。 在 同 一 饲 养 场 内 没 有同 时 饲 养 水 禽 、 其 他 禽 类 和 猪 。9. 场 区 整 洁 , 生 产 区 与 生 活 区 严 格 分 开 , 生 产 区 内 设 置 有 饲料 加 工 及 存 放 区 、 活 禽 出 场 隔 离 检 疫 区 、 育 雏 区 、 兽 医 室 、 病 死禽 隔 离 处 理 区 、 粪 便 处 理 区 和 独 立 的 种 禽 引 进 隔 离 区 等 , 不 同 功能 区 分 开 , 布 局 合 理 。10. 饲 养 场 及 其 生 产 区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与 门 同 宽 、 长 3-5 米 、 深1015 厘 米 的
17、 车 辆 消 毒 池 及 喷 雾 消 毒 设 施 。 生 产 区 入 口 设 有 更 衣室 。 每 栋 禽 舍 门 口 设 有 消 毒 池 或 消 毒 垫 。 人 行 通 道 设 有 消 毒 池 或- 7 -消 毒 垫 。11. 兽 医 室 内 药 物 放 置 规 范 , 记 录 详 细 , 无 禁 用 药 物 、 疫 苗 、兴 奋 剂 和 激 素 等 , 且 配 备 有 必 要 的 诊 疗 设 施 。12. 生 产 区 内 水 源 充 足 ,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卫 生 要 求 。13. 所 用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含 违 禁 药 物 , 符 合 国 家 检
18、验 检疫 局 关 于 出 口 食 用 动 物 饲 用 饲 料 的 规 定 。14. 场 区 具 有 与 生 产 相 配 套 的 粪 便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15. 水 禽 饲 养 场 ,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参 照 本 要 求 执 行 。(五)供澳 活 猪 饲 养 场活 猪 饲 养 场 申 请 注 册 必 须 符 合 供 港 澳 活 猪 饲 养 场 动 物 卫 生 基本 要 求 , 具 体 为 :1. 年 出 栏 10000 头 以 上 , 并 实 行 自 繁 自 养 。2. 设 有 以 饲 养 场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领 导 小 组 。3
19、. 配 备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培 训 、 考 核 的 兽 医 。4. 具 有 健 全 的 动 物 卫 生 防 疫 制 度 (包 括 日 常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疫病 防 制 制 度 、 用 药 管 理 制 度 ) 和 饲 养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种 猪 引 进 管 理制 度 、 饲 料 及 添 加 剂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 , 及 相 关 的 记 录 表 册 。5. 饲 养 场 周 围 1000 米 范 围 内 无 动 物 饲 养 场 、 医 院 、 牲 畜 交 易市 场 、 屠 宰 场 。6. 饲 养 场 周 围 设 有 围 墙 , 并 设 有 专
20、人 看 守 的 大 门 。7. 场 区 整 洁 , 布 局 合 理 , 生 产 区 与 生 活 区 严 格 分 开 , 生 产 区内 设 置 有 饲 料 加 工 及 存 放 区 、 活 猪 出 场 隔 离 区 、 饲 养 区 、 兽 医 室 、病 死 畜 隔 离 处 理 区 、 粪 便 处 理 区 和 独 立 的 种 猪 引 进 隔 离 区 等 , 不- 8 -同 功 能 区 分 开 。8. 饲 养 场 及 其 生 产 区 出 入 口 处 以 及 生 产 区 中 饲 料 加 工 及 存 放区 、 病 死 畜 隔 离 处 理 区 、 粪 便 处 理 区 与 饲 养 区 之 间 均 有 隔 离 屏
21、 障 ,且 须 设 置 :(1) 各 出 入 口 设 置 与 门 同 宽 、 长 35 米 、 深 1015 厘 米 的 车辆 消 毒 池 及 喷 雾 消 毒 设 施 。(2) 生 产 区 入 口 具 有 淋 浴 室 和 更 衣 室 。(3) 出 入 口 人 行 通 道 设 有 消 毒 池 或 消 毒 垫 。9. 兽 医 室 内 药 物 放 置 规 范 , 记 录 详 细 , 无 禁 用 药 品 , 配 备 有必 要 的 诊 疗 设 施 。10. 每 栋 猪 舍 门 口 设 有 消 毒 池 或 消 毒 垫 。11. 生 产 区 内 运 料 通 道 和 粪 道 分 布 合 理 , 不 互 相 交
22、 叉 。12. 场 区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 无 结 核 病 、 布 氏 杆 菌 病 等 人 畜 共 患病 。13. 生 产 区 内 水 源 充 足 ,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饮 用 水 卫 生 标准 。14. 具 有 与 生 产 相 配 套 的 粪 便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15. 生 产 区 内 没 有 饲 养 其 它 动 物 。16. 所 用 饲 料 及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含 违 禁 药 品 , 符 合 出 口 食 用 动物 饲 用 饲 料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六)出 境 水 生 动 物 养 殖 场 、 中 转 场出 境 水
23、生 动 物 养 殖 场 、 中 转 场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件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 条 ) :- 9 -1.周 边 和 场 内 卫 生 环 境 良 好 , 无 工 业 、 生 活 垃 圾 等 污 染 源 和水 产 品 加 工 厂 , 场 区 布 局 合 理 , 分 区 科 学 , 有 明 确 的 标 识 ;2.养 殖 用 水 符 合 国 家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 具 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或 者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效 水 质 监 测 或 者 检 测 报 告 ;3.具 有 符 合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的 养
24、 殖 、 包 装 、 防 疫 、 饲 料 和 药 物存 放 等 设 施 、 设 备 和 材 料 ;4.具 有 符 合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的 养 殖 、 包 装 、 防 疫 、 饲 料 和 药 物存 放 及 使 用 、 废 弃 物 和 废 水 处 理 、 人 员 管 理 、 引 进 水 生 动 物 等 专项 管 理 制 度 ;5.配 备 有 养 殖 、 防 疫 方 面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有 从 业 人 员 培 训计 划 , 从 业 人 员 持 有 健 康 证 明 ;6.中 转 场 的 场 区 面 积 、 中 转 能 力 应 当 与 出 口 数 量 相 适 应 。出 境 食 用
25、 水 生 动 物 非 开 放 性 水 域 养 殖 场 、 中 转 场 申 请 注 册 登记 除 符 合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 条 规 定 的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具 有 与 外 部 环 境 隔 离 或 者 限 制 无 关 人 员 和 动 物 自 由 进 出 的设 施 , 如 隔 离 墙 、 网 、 栅 栏 等 ;2.养 殖 场 养 殖 水 面 应 当 具 备 一 定 规 模 , 一 般 水 泥 池 养 殖 面 积不 少 于 20 亩 , 土 池 养 殖 面 积 不 少 于 100 亩 ;3.养 殖 场 具 有 独 立 的 引 进 水 生 动
26、 物 的 隔 离 池 ; 各 养 殖 池 具 有独 立 的 进 水 和 排 水 渠 道 ; 养 殖 场 的 进 水 和 排 水 渠 道 分 设 。出 境 食 用 水 生 动 物 开 放 性 水 域 养 殖 场 、 中 转 场 申 请 注 册 登 记除 符 合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条- 10 -件 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养 殖 、 中 转 、 包 装 区 域 无 规 定 的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2.养 殖 场 养 殖 水 域 面 积 不 少 于 500 亩 , 网 箱 养 殖 的 网 箱 数 一 般不 少 于 20 个 。出
27、境 观 赏 用 和 种 用 水 生 动 物 养 殖 场 、 中 转 场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除符 合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条 件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1.场 区 位 于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的 非 疫 区 , 过 去 2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国际 动 物 卫 生 组 织 ( OIE) 规 定 应 当 通 报 和 农 业 部 规 定 应 当 上 报 的 水生 动 物 疾 病 ;2.养 殖 场 具 有 独 立 的 引 进 水 生 动 物 的 隔 离 池 和 水 生 动 物 出 口前 的 隔 离 养 殖 池 , 各 养 殖 池
28、具 有 独 立 的 进 水 和 排 水 渠 道 。 养 殖 场的 进 水 和 排 水 渠 道 分 设 ;3.具 有 与 外 部 环 境 隔 离 或 者 限 制 无 关 人 员 和 动 物 自 由 进 出 的设 施 , 如 隔 离 墙 、 网 、 栅 栏 等 ;4.养 殖 场 面 积 水 泥 池 养 殖 面 积 不 少 于 20 亩 , 土 池 养 殖 面 积 不少 于 100 亩 ;5.出 口 淡 水 水 生 动 物 的 包 装 用 水 必 须 符 合 饮 用 水 标 准 ; 出 口海 水 水 生 动 物 的 包 装 用 水 必 须 清 洁 、 透 明 并 经 有 效 消 毒 处 理 ;6.养 殖 场 有 自 繁 自 养 能 力 , 并 有 与 养 殖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种 用 水生 动 物 ;7.不 得 养 殖 食 用 水 生 动 物 。(七)出 境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