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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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市场机制原则二、经济宪政原则三、社会公平原则四、经济安全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n 原则的涵义“原则 ”的语义可以界定为根本性规则、源初性规则,其描述的是规则、原理、真理的根本性精神,是其他事物的源泉与支配。n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渗透和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起根本性和统率性作用的规则、精神与原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必须具备准则性或者导向性,必须大体适应于经济法体系中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表明经济法应有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价值。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n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一、经济法调整的国家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动态幅度大,需要原则确定

2、基本界域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涉及到国家、市场、社会、企业等多维层面与多个主体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突破了传统社会经济关系的固有框架,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而呈现出动态性与不定性等特点。反映在法律上,由法律给定一个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框架体系还存在着很多技术上的困难。首先,经济法要保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就不能对其核心机制 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构成损害,这就需要借助基本原则来界定经济法的干预边际。边际与界域的确定一方面要以行为主义法定,另一方面也要以原则主义法定。其次,国家在经济法中取得了某种 “合法性 ”身份,但这种合法性需要严格界定,既需要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又需要确立对政府

3、行为的管制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非法典化表现形式的成文法局限,需要原则予以克服在经济法的立法中,目前世界上存在着经济法现象的国家,大多没有采取制定 “经济法典 ”的统一经济法立法模式,而是采取单行经济法律、法规的形式。这种分散立法体例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同样明显。积极作用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具有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灵活调整的功效,并且一个或几个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废止对整个部门法律体系不会产生根本性冲击。消极作用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容易形成矛盾与冲突,法律间相互 “打架 ”现象经常出现,法律间的整合受到限制。从我国目前的经济法立法进程来看,短期内制定 “经济法典 ”的时机与条件都不

4、成熟,因此,要克服经济法部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需要有根本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需要原则予以补充经济法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带有非常强烈的经济秩序公益属性,如竞争法所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主要不是竞争者,中央银行法所保护的是货币秩序,而主要不是商业银行。秩序公益不象私人利益具有可计算性,因此以私益为保护核心的民事诉讼机制延伸至秩序公益领域存在着诸多局限。秩序公益的代表人、秩序公益的诉权授予、与秩序公益产生冲突的利益纠纷的裁判、秩序公益的修复等等问题,在经济法及相关法的制度中都未能予以有效解决。而放弃对秩序公益的诉讼保护,则无疑会使社会大众的共

5、享性利益受到损害,秩序性经济安全不能实现。因此,针对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需要原则予以补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n 背景知识:徐国栋教授在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时,指出西方民法原则发挥着双重功效,一是价值宣示意义,二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工具意义。其在概括民法基本原则功能时,指出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三重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既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时的立法准则。民法规范是从民法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当民法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定时,当事人即应自觉以是民法规范本源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

6、则被遵循时,它同时是司法机关就民法规范来作具体规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争讼进行裁判的审判规则。推荐阅读: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保障市场机制原则一、保障市场机制原则市场经济机制作为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机制,是历史进化与制度筛选的结果。现代社会还没有找到更为有效的能够替代市场经济机制的经济运行机制。这里的 “有效 ”是指在创造需求与提高效率两个方面没有超出市场经济机制的更优机制选择。在这样的经济运行前提下,法律制度设计必须在保护市场经济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促进市场效率的核心在于保护竞争机制与企业机制在市场中能动、有效、协调地发挥作用。保障市场机制原则(

7、一)保护市场竞争选择市场手段与市场机制,就意味着要让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并维系竞争机制在市场中的持续运行。竞争是一种比较法则与选优机制,德国学者路德维希 艾哈德曾指出,竞争是获得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激励问题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而竞争则是最重要、最优的激励机制。竞争意味着对商业机会的争夺和对消费者的争夺,竞争本应是对经营者机会实力与机会能力进行客观比较的正当性商业行动,但因为机会的偶然性与利诱性,商业行动的正当性是可以改变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机会实力与机会能力的竞争者为获取竞争机会,或具备机会实力与机会

8、能力的竞争力图控制全部竞争机会或提高竞争机会份额,可以通过实力与能力外的一些手段,如商业行贿、欺诈宣传等,改变竞争机会的安排,使本该正当的商业行动转化为不正当的商业行动。法律行动于竞争的作用目的在于使竞争机制能够发挥其固有的机制张力,使一切商业行动归于正当性目的的要求。在不正当商业行动和纠错方面,经济法的纠错成本要低于民商法等传统制度,而纠错功效则要高出传统制度很多。保障市场机制原则(二)促进企业发展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核心机制的替换在于市场经济以企业机制取代了自然经济的家庭机制,使生产真正成为一个社会化的概念。传统法律对企业的人格功能、资本功能、责任功能是殊为关心的,但这种法律关怀局

9、限于企业与私人间的联系,属于传统私法的领域。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中,企业不只拥有私人身份,发达的企业已成为地区经济、国家经济、产业经济的符号。我国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不发达。企业不发达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的生产前提不具备,如生产要素不能进行社会化的流动与配置,另一方面是法律与政策没有重视和催生企业的经济扩张功能。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对企业的拉动,另一方面现代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显得更加密切,企业的活动维度如贸易与投资要受到国家的节制,企业的活动成本如税收利润要受到国家的调节,企业的活动激励如政策支持则要取决于国家意志,企业不再是传统私人行动的区域,而是市场与国家共同作用的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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