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栖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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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雁栖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含租赁等其他形式)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怀柔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第四条 镇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合

2、同管理和监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民主议定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工作,应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禁止越权发包。对村干部越权发包的,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给与严肃处理。第六条 土地发包工作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吸收社员代表2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发包工作领导小组,对发包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并对发包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进行集体研究后拟订承包合同,确定初步发包方案。第七条 发包项目金额一般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确定合理的递增比例。第八条 初步发包方案报镇乡政府审核批准后,再提交村集体经济组

3、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并在村内公示一周,征求各方面的群众意见。第九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镇经管部门负责人和社员代表应到场监督。第三章 合同签订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承包事项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统一使用区经管站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签订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要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注明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租赁)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租赁)方代表的姓

4、名、住所;(二)承包(租赁)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租赁)土地的用途;3(五)发包方和承包(租赁)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承包(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八)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承包意向后,召开两委联席会,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土地发包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初步发包方案。第十三条 根据发包方案,初步拟订承包合同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草拟合同交由镇经管部门审核。第十四条 草拟合同经镇经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双方当事人方可签字盖章(正式合同文本后,应附有村民代

5、表会讨论通过签字后的相关材料),并在村内公示一周,公示要有记录。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报镇经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签订的合同,需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乡经管部门备案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还应报区经管站备案。农用地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延包的剩余期限,其他土地的承包期限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 定执行第十七条 如遇大面 积对外发包或租赁 ,必须按照怀柔区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议事决策八步工作法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章 合同鉴证4第十八条 合同鉴证是合

6、同管理部门对承包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的确认。承包合同签订后,可以向镇经管部门申请鉴证。第十九条 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承包合同书;(二)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三)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方案;(四)鉴证机关认为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五章 纠纷处理第二十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并做好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还可以直接申请向镇经管部门协调解决,并由村民委员会向镇经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

7、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合同纠纷的调解,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并及时归档。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承包合同顺利履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5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成当事人依法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发包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合同;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二)承包人无力支付承包(租赁)费用的;(三)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租赁)方一年内无实际的农业生产经营

8、活动,导致土地闲置或荒芜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作为村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制定明确的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各类承包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村级各类合同书、调整变更合同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各类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第二十八条 各类合同书在承包合同履行终结后,应按规定时限保存。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信息化建设工作,把对外6签订的所有合同录入计算机,并做好备份,永久保存。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经管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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