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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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总体评估3 组织体系3.1 领导机构3.2 应急联动机构3.3 工作机构3.4 安全生产专家组4 预警预防机制4.1 信息监测与监控4.2 预警与发布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与通报5.2 先期处置5.3 应急响应5.4 应急结束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保险理赔46.3 事故调查与总结7 应急保障7.1 信息保障7.2 队伍保障7.3 交通保障7.4 物资保障7.5 经费保障7.6 技术储备与保障8 监督管理8.1 宣传教育8.2 培训8.3 演练8.4 检查监督

2、与奖惩8.5 预案管理5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区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

3、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实行区、街镇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以街镇为6主,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整合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2 总体评估“新静安” 成立以来,全区紧紧围绕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核心要求,深入推进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人

4、身伤亡事故控制平稳有序。同时,参考“原闸北”和“原静安”2010 年至2015 年间,两区道路交通、工矿商贸、火灾等三类安全生产事故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受控并持续稳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具有危害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任何微小的疏漏或闪失,都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并由此引发社会公共事件。 “新静安”作为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的中心城区,旧区改造任务艰巨,企业发展不平衡,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仍将面临较为严峻的考验。3 组织体系3.1 领导机构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

5、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7本区成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区指挥部主要职责:(1)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2)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3)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

6、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4)完成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5)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达的专项工作。3.2 应急联动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 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3.3 工作机构3.3.1 区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指挥部组成单位包括区应急办、8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区环保局、区

7、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办、区消防支队等。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3.3.2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街镇负责组织开设,情况特殊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现场指挥部受区指挥部的领导。 3.4 安全生产专家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安全管理、建设交通、质量监督、环境保护、机械电气、化工燃气、政策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

8、术支持。4 预警预防机制4.1 信息监测与监控4.1.1 本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本区有关部门9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它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分析研究。4.1.3 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镇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企业的监控力度,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4.1.4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

9、理制度。4.2 预警与发布4.2.1 区和街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4.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信息,情况严重时可建议区指挥部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的措施:(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2)组织应急处置专家和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3)调集所需物资、装备、器材;(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针对性的措施。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与通报5.1.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

10、在 1 小时内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 30 分钟10内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5.1.2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和专项监管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3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

11、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 1 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 2 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5.1.4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5.1.5 加强与毗邻城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11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12、及时向毗邻城区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5.2 先期处置5.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相关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进行紧急处置和自我救助,并迅速报告。5.2.2 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等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5.2.3 事发地街镇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5.3 应急响应5.3.1 分级响应5.3.1.1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级、级、级和 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1)级应急响应

13、。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区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配合市指挥部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12(2)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 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区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3)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级响应,由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14、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 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镇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请求救援。5.3.1.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生产安全事故出现扩展或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已经减缓或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则应当逐级上报,及时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等级。5.3.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事故灾难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的街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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