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执行。第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章关于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条件的公民,都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至三人,配备秘书一人至二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占委员的半数以上。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