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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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传媒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浙传院 200989 号为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的建设与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更有效地发挥督导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 、 教师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建立浙江传媒学院(简称校)与学院、教学部(简称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由学校或各院(部)设立的常设组织。它的任务是:在学校或学院的领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第三条

2、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重视寓育人于教学工作之中。二、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把握教学改革方向,以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三、对教学情况的了解与掌握要力求客观、全面、深入,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四、对教学和教师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五、督导工作要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和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本

3、科教学督导工作。校教学督导组有责任对院教学督导组进行工作指导,但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的组成:一、学校聘任校教学督导员 8-12 名,组成校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 1 人。 二、各院(部)聘任本院教学督导员 3-7 名, 分别组成各院(部)的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 1 人。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校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挂靠教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院教学督导组在各院长(部主任)领导下,在本院(部)内开展工作。第七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遵照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照学校、院教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根据所订计划开展工作。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4、重点为全校共同的本科教学工作,特别针对各年级学生所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开展督导。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工作重点为本院学生的本科教学工作,特别是高年级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及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组应主动与各院保持经常的联系,开辟教务处与各院行政管理工作联系之外的另一条业务沟通渠道。第十条 校、院教学督导组都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督导组在正常开展督导工作时,各级教学组织及其他有关校内组织,应该给予必要的、积极的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我校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组的职责如下: 一、了解情况。了解、掌握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我校的本科教学整

5、体状况,并定期作出分析评价。二、课程督导。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日常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每人每周听课评课平均不少于 2 学时(每学期至少 16 人次) ,并填写听课记录,及时与被评教师交流,定期向被评教师所属单位反馈信息。三、教风建设。对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教管学、教学投入、教学态度、教改力度、教学效果等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效果进行评价,着力帮助提高广大教师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四、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注重推动广大教师对教学工作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对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以及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创新和改革工作。五、青年教师培养。开展对青年教师的“听、评、帮”活动,采取措

6、施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效果的提高,加速青年教师队伍的成长壮大。六、教学评价。在学生中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教师的教学工作,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评价结果。七、学风和考风建设。注重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配合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加强学风和考风的建设。八、经验总结与交流。注意发现教学中的先进典型,协助做好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做好每月一期督导简报编撰工作。九、就有关教学的评优、立项、奖励、表彰等工作,接受学校、教务处委托参加相关会议,提供资料和建议;针对问题较多的课程和教师,提供情况,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十、就学校教学资源的管理利用,就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提出意见

7、和建议。十一、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十二、承担主管校、处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进行实地调研与监督,并就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建议。二、积极参与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建设的评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试卷质量检查、毕业论文评阅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检查并督促系和教研室执行教学管理文件和制度(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 。四、对院(部)教风、学风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或措施。五、每周听课评课平均

8、不少于 2 学时(每学期至少 10 人次) ,并填写听课记录,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六、为学校的督导简报提供稿件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时,有权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一、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二、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材料(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过程的情况和问题。四、查阅和调阅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档案、资料。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学院、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第四章 任职条件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员 采取专兼职结合,以专职为主的方式组成,其中专职

9、督导员主要从退休人员中聘任,并聘请适量的在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为校兼职教学督导员。学院(部)教学督导员采取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式组成。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是: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一般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职称。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四、为人公正、作风正派、朴实谦和、工作责任心强。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70 岁以下。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条件与待遇一、学校和院(部)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场地、设备)和必要的活动经费。二、各院(部)

10、对聘任期内各级督导员的课堂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应予以适当倾斜,以鼓励成员公正、客观地投入督导工作。三、校教学督导员的津贴视其工作量多少由学校统一支付;四、各院(部)级督导员每学期工作量按 20 个学时(课酬)计算,由学院从教学业务费中支付。第十八条 各院(部)在每学期开学初将院(部)教学督导员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报人事处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可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校教学督导组的职责)、第十二条(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基本职责)的内容与精神,参照院(部)实际情况制订本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督导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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