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池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6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工作方案(河政办发201724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在项目开始实施后的1个月内,应到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业务类型信息登录、接受年度考核评估,并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河池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单位从业单位业务类型分为5类:环境调查与评估、治理修复(实施)方案编制、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以下分别简称为“调查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中从事调查评估、修